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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评析:从制度上给被征地农民更多话语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4-27  浏览次数:8990
内容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任何人都不能侵犯。温家宝总理在今年全国两会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对这一问题的表述,赢得了全场热烈掌声。这是温总理自去年12月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阐述这一问题后,又多次在不同场合

 “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任何人都不能侵犯”。温家宝总理在今年全国两会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对这一问题的表述,赢得了全场热烈掌声。这是温总理自去年12月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阐述这一问题后,又多次在不同场合加以强调中最引人瞩目的一次。

    我想,这不只表明总理怀着对农民的深厚感情,为保护农民财产权、维护农民切身利益而大声疾呼,也表明,农民的土地财产权问题攸关农民切身重大利益,是当前社会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前不久,笔者在一个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论坛上,听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于鸿君教授分析后,对总理的讲话和这个问题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他说,我们经常说要保障农民的财产权,但是,农民有什么财产?真正意义上有保障的财产?他思考了很久,结论是:土地是承包的,宅基地是集体的,生产资料都是为了搞生产的,此外的财产总体上占社会财富的比例是很小的。所以,在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切实保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是提升农民积极参与城乡一体化建设动力的重要前提。

    笔者相信,于教授的见解会得到很多人的认同。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土地权利是农民最重要的物权。但从近年媒体披露的不少案件看,侵犯农民财产权利的行为可谓易发多发,花样不断翻新。

    这些行为,堪比《西游记》中各路妖魔觊觎“唐僧肉”。类似行为的积累指向一个结果——我国土地城镇化快于人口城镇化。原因很明显,就在于土地的城镇化往往意谓新城区的建设、工业项目的进驻,看得见,摸得着,是地方政府政绩的体现,既能促进地方财政增收,还造就了无数寻租空间;而人口的城镇化则成本高昂(据专家推测,目前小城镇推动人口城镇化的成本为10万元/人左右;中等城市人口城镇化的成本达到50万元/人;大城市要超过100万元/人),做好很难,而且是难以展示的政绩,自然会遇到很多障碍。

    农用地保护,对国家来说,是确保耕地保有量在18亿亩红线之上,确保粮食安全的问题;对农民来说,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保护,以及经营信用利益延伸(贷款抵押等)的问题。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和保护则直接涉及农民的财产权。守护好农民的法定财产权利,不仅事关农村深化改革持续发展的前景,也是对政府执政为民宗旨和依法行政能力的考验。值得注意的是,侵犯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行为常常打着“城乡统筹”、“建设新农村”、“加快发展”、“城乡一体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旗号。在涉及土地征收纠纷时,一些地方受错误发展观政绩观驱使,漠视农民权益,处理不当,甚至造成利益纠纷和冲突。因此,守护好包括土地在内的农民财产权利,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跟进配套措施。比如,针对性地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多制定一些多种情况下的政策预案。

    令人欣喜的是,近年来,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农民的土地物权保护奠定了法律基础。今年2月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把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与户口性质“脱钩”,并“继续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逐步实行暂住人口居住证制度”,强调“依法保障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这实际上严厉地否定了有的地方“以土地换户籍换社保”等错误做法。

    我们可以期望的是,已经开始推行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将逐渐解决“产权不清”问题;今年有望出台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也将给被征地农民更多话语权和保障权。这些措施的出台和实施应当为农民法定财产权利的保护打牢基础。最终可能还要推进城乡土地利用和规划体制改革,破除二元结构、从制度创新上来解决城乡土地财产权不平等问题,真正让农村的资产动起来、活起来。笔者认为,这其中,必将把农村潜在的物质生产力进一步解放出来,大力促进农业农村的发展迈上新台阶。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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