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新闻 » 国内动态 » 正文

农技推广法修改进入一审 农技推广资金将稳定增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4-27  浏览次数:8826
内容摘要:正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王云龙在向常委会作关于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表示,为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农业技术推广法执法检查报告关于尽快修改农业

  正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王云龙在向常委会作关于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表示,为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农业技术推广法执法检查报告关于尽快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要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计划,全国人大农委会同有关方面,认真总结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拟订了草案。我国现行农技推广法1993年颁布实施。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和现代农业的发展,一些规定已难以适应新形势需要,亟须修改。

  建立农技推广资金稳定增长机制,明确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公益性定位

  农技推广保障不足在基层尤为明显。主要表现在:基层推广工作经费严重缺乏;基层农技推广机构设施条件差;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科技人员到基层开展农技推广缺乏政策引导和扶持,基层推广队伍老化、结构不合理;对经营性组织开展农技推广缺乏扶持政策。

  为此,草案规定了五项保障措施。一是建立农技推广资金稳定增长机制,二是保障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工作经费,三是保障农技推广工作条件,四是鼓励支持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科技人员到基层从事农技推广,五是各级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各类组织和个人参与农技推广服务。

  随着现代农业不断发展,我国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形成“一主多元”的格局。国家农技推广机构重点承担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发挥人才优势,积极参与农技推广并承担部分公益性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等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农技推广服务。

  草案明确,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公共服务机构,其公益性职责是关键农业技术的推广、动植物疫病及农业灾害预防、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等。

  草案强调,确立农业技术推广的分类管理原则,实行公益性推广和经营性推广分类管理。构建多元化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实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等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国家机构不再从事经营性服务,农技推广机构新聘专业技术人员需具大专以上学历

  草案对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经营性推广服务作出规范。

  草案规定,除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外,其他单位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偿服务,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再从事经营性推广服务。国家鼓励农业技术推广单位和科技人员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先进传播手段,创新推广方式方法,提高推广效率;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

  草案对规范农业技术人员上岗资格作了具体规定:新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并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水平考核;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和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新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放宽至中专以上学历。

  针对不少地方非专业人员进入基层农技推广队伍,占用业务人员编制,影响农技推广职责有效履行的情况,草案规定:规范人员编制和结构比例。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岗位设置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县、乡级农技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80%,其他农技推广机构不低于70%。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农技推广法修改进入一审 农技推广资金将稳定增长”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20427/19172.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