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严义明向记者表示,如胜景山河的公开上市资料和业绩真实,那么按照规定应该上市。但现在上市被否,上述资料就存在作假的可能。如果存在招股资料作假,就可能涉嫌欺诈发行。
根据刑法第160条规定,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的行为人,具有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
记者注意到,根据证监会在解释公司IPO被否的原因时曾作出如下表述:胜景山河被否的主要原因是其招股说明书没有对与一家主要客户的关联方关系和三家直销客户的采购情况进行披露,对一部分重要存货也没有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此,严义明认为,目前无法判断胜景山河的上述信息中是否造假,但证监会应该将相关资料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部门调查并追究责任。他认为,比照近期浮出水面的绿大地案,胜景山河及其高管存在欺诈发行嫌疑。 (ch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