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品名称。应当使用表明该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应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产品名称不允许添加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如“高效XXX”“XX肥王”、“全元素XX肥料”等。
(2)标明“三证”。产品标准编号、生产许可证(适用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肥料如复混肥料等)和肥料登记证号。
(3)有效成分的名称和含量标识。
①单一肥料的养分含量:应标明单一养分的百分含量,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应按两种类型分别标明各单养分含量及各自相应的总含量,不得将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
②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的养分含量:应标明N、P2O5、K2O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明值应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应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N、有效P2O5、K2O的百分含量,如30%三元复混肥总养分配合式为(N-P2O5-K2O)15-7-8,表示N为15%,P2O5为7%,K2O为8%。25%二元复混肥总养分配合式为(N-P2O5-K2O)15-0-10,表示N为15%,P2O5为0,K2O为10%。
③中量元素肥料的养分含量:应分别单独标明中量元素养分含量及中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若加入微量元素,可标明微量元素,不得将微量元素含量与中量元素含量相加。
④微量元素肥料的养分含量:可分别标出各种微量元素的单一含量及微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
(4)标明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必须标明经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全称和详细地址。
(5)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和生产日期。肥料产品应有企业自检的产品合格证(一般放在包装内),对产品应有安全有效的使用时期、使用量和使用方法及有关注意事项。对所生产的产品应有生产日期、生产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