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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迪生奶粉疑致四月婴儿便血 娃哈哈公司调包自检称合格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3-16  浏览次数:81935
内容摘要:据媒体报道(现代消费导报 容玉霞 张超 记者:胡文鹏)日前,消费者丁女士反映,自己四个月大的宝宝在食用娃哈哈爱迪生奶粉后,便血住院,经医院诊断,婴儿肠胃将很难康复。几个月来丁女士不断地奔波在厂家代表、销售代理商、当地工商局之间,历尽艰辛,至今

据媒体报道(现代消费导报 容玉霞 张超 记者:胡文鹏)日前,消费者丁女士反映,自己四个月大的宝宝在食用娃哈哈爱迪生奶粉后,便血住院,经医院诊断,婴儿肠胃将很难康复。几个月来丁女士不断地奔波在厂家代表、销售代理商、当地工商局之间,历尽艰辛,至今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

消费者:医嘱“停用问题奶粉”

丁女士说,自己看了“娃哈哈爱迪生婴儿奶粉”是“100%荷兰原装进口婴儿奶粉”;“爱迪生,像妈妈一样呵护宝宝”的广告后才选择了这家奶粉,没想到却害了孩子。

“2011年11月7日晚,我给宝宝食用了娃哈哈爱迪生奶粉。次日早上,宝宝出现大便异样,于是到自己购买奶粉的乐乐熊母婴店询问情况,经销商说奶粉没有问题。然而继续使用后,发现宝宝拉肚子且大便呈深红,经医院诊断为急性肠炎,存在便血症状,初步判断为食用了过期或不干净的东西所致。后因宝宝病情恶化,转到湖南省儿童医院。医生说,宝宝的肠胃很难康复,并在医嘱中强调“停用问题奶粉”。

(图为:湖南省儿童医院的诊断报告)

销售商:支付了前期少许医药费,但不承认产品存在问题

丁女士在事后了解到,用紫光灯照娃哈哈爱迪生奶粉喂哺量建议表,下方空白处会出现“娃哈哈”图样。丁女士按此方法多次检查,在“出现问题”的奶粉包装盒上都没有看到防伪标识。丁女士到乐乐熊母婴店询问为何没有防伪标识,经销商竟不知“有防伪标识”一事,消费者如何能放心使用该产品呢。丁女士说,住院期间,经销商共为婴儿支付医疗费用1900元。但销售商就是不承认产品存在问题。后来婴儿感染肺炎发烧,销售商以“肺炎与奶粉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医疗费用。

厂方代表:你想知道外包装为何粗糙,去荷兰问生产员工

丁女士曾多次拨打娃哈哈售后电话,均被告知“耐心等待,会有相关人员来处理”。2011年11月21日,一位名为李实的娃哈哈公司区域经理找到丁女士协商解决,并拿出一张检验日期为7月21日的检验报告给丁女士看,称奶粉没有问题。丁女士对产品包装、包装颜色、防伪标识、封口工艺等问题向李进行了询问。

据李解释:产品包装不同是因为使用了剩余的的包装盒,而颜色偏白可能是由于太阳光照射造成的。此外,防伪标识是激光打印,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会遗漏。当丁女士提到封口工艺不同时,李说:“因为我是销售人员,对于生产线上的问题我无法一一回答你,对于包装的问题就此为止,如果你想了解我们的包装为什么如此粗糙,这是生产线上的问题,你到荷兰去问生产员工!”

(图为:奶粉包装及颜色、防伪标识、封口工艺存在的问题)

工商局:工商部门不具有调解职能

据丁女士讲,在此之后,娃哈哈公司先后多次派工作人员与其接触,除了道歉外,对奶粉是否有问题只字未提。其中一位叫游一平的工作人员,希望丁女士不要找媒体,不要找网络,再过一个星期会给丁女士答复。

此后,当地醴陵市工商局从中调解,找到丁女士问其有什么要求,丁女士回答说:“关于赔偿,我们也有自己的底线。第一,娃哈哈公司必须承担宝宝的住院费用,住院落期间所产生的误工费,然后还有陪护费和精神损失费以及中间的交通费电话费等等;第二,也是参照三鹿奶粉的赔偿方案之一,由娃哈哈公司负责人写下保证书,宝宝18岁之前由肠胃引起的疾病由娃哈哈公司负责承担相关费用。至于娃哈哈公司愿意以哪一种说法进行赔偿我不干涉,但是达不到我的底线,就请开具证明,证明我们所购买的问题奶粉是由娃哈哈公司原装进口。我们再找网络,媒体为我们寻求事情的真相!”工商局把丁女士拉到一旁,软磨硬泡地说:“他们出具的证明能证明奶粉是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找媒体你们举证很难,没证据媒体也帮不了你,找网络,网络上每天发帖的成千上万,别人不会看的。现在,娃哈哈公司愿意出几千块钱,当然不能说是赔偿金,只能说是慰问金,这件事就这么算了”。丁女士拒绝,并要求出具证明材料,证明此产品为娃哈哈公司原装进口,厂方代表同意,并说要一个星期才会有书面材料出具到工商局。

2011年12月23日丁女士找到醴陵市工商局,工商局竟说产品已经送检,丁女士惊讶,为什么产品送检叫上了经销商,叫上了娃哈哈公司却没叫上自己?于是丁女士问送哪了,工商局说省里,叫她在家等结果就是。丁女士又问什么时候会有结果,工商局说有了自然会通知。

丁女士气愤的对记者说:“产品送检不应该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吗?当一件又一件事实证明,他们的包装有问题,辩解检验也可能有问题,那么我凭什么还相信,他们的产品会没有问题?”

为此记者向醴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证实,该局回复称“在调查过程中,本局执法人员从未进过调解,而是依法依程序进行调查,执法人员的职能是进行违法案件的查处,不具有调解职能,本局消费者委员会是专门的调解机构,也从未受理过此事的调解请求”

娃哈哈公司调包自检“问题奶粉”称合格

工商局告诉记者“2011年12月15日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向我局书面出具了鉴定证明书,鉴定结论为该批产品为娃哈哈公司产品,并提供了邮寄的四盒样品已经用做产品检测的证明和四盒同批次奶粉。”即娃哈哈公司将当地工商局封存的奶粉样品自行扣留,又重新提供给当地工商局四盒奶粉供其检验使用。也就是老百姓通常说的被“调包”。

(图为:娃哈哈公司自检报告单)

(图为:娃哈哈公司出具的奶粉身份证明)

娃哈哈公司称“因我司并非送检单位,对送检过程并无发言权,但我司尊重并认同送检单位和检验机构依照有关送检流程和检验标准所作出的检验结果。根据上述送检结果,我司产品为合格产品,因此我们不认为我司产品与消费者所主张的人身损害有因果联系,且我司也从未接到其他消费者的类似投诉”。 娃哈哈公司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并未说明“调包”一事。

工商局李迪在接受接着采访时,多次强调: 我们当初要求娃哈哈公司原样认定后寄回,但确实对方已经调换了样品。在某种程度上也导致了样品缺失,使检测项目减少。同时他也强调,娃哈哈公司自检的结果是不起法律效力的。

面对检测报告,相关部门各执一词

(图为: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两份娃哈哈爱迪生奶粉检验报告)

以上是娃哈哈总公司向记者提供的两份当事奶粉的“检测证书”(左图:工商局从消费者手中封存的一盒奶粉检验报告,右图:娃哈哈调包的四盒奶粉检验报告),内容不一、项目偏少,但是并未说明。

据记者了解,醴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奶粉进行了检验,检验报告显示,在公布的四项数据中未发现问题。

为什么只检验了以上的项目?依据是什么?三聚氰胺、黄霉毒素等项目为何在检验项目里没有看到?带着疑问,记者采访了湖南省醴陵市工商局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检验方称:“按照法律规定和工作原则,要求我们只对委托方负责(即湖南省醴陵市工商局),委托方在委托书上签字确认,要求我们检测什么,我们就检测什么,我们的这个过程不方便告诉你,我们只对委托方负责。委托方委托我们做什么样的指标,我们就按照什么样的标准进行检测。”

委托方回复(该局经济检查大队的汪(音)队长):“按照规定检测机构说要检几项,就检几项,不是我们说要检几项就检几项。要怎么检,听检测机构的,如果我说错了,是要负责的。我不知道(要检测三聚氰胺、黄霉毒素),我就说,该检的都要检,国家规定多少项,你要都给我检出来。”

消费者至今认为“问题奶粉”疑点重重

疑点一:没有防伪标识的产品,是如何通过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的出厂检验流入市场的?

针对丁女士反映的情况,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拨通了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的客服电话,在电话中娃哈哈的工作人员唐小姐再三保证到,“娃哈哈爱迪生奶粉没有国产的。2011年三月份虽然换过包装,但不会出现防伪标识漏印的现象。”“娃哈哈爱迪生奶粉全部是机械化包装,不可能会有人工包装。”“奶粉没有假冒的现象,因为我们有销售员在一线全程监管。”

疑点二: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称“长途海运极少量产品外包装变形”。丁女士从娃哈哈爱迪生奶粉的检疫机关,上海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监管处了解到,“调阅上海口岸进口的生产日期在2011年3月29日及之后的多批爱迪生婴儿配方食品检验和留样记录,未发现所提及的问题产品外包装破损、变形等问题”。

疑点三: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称“加工商会提供部分外包装空盒,以便在确认纸盒受损、内包装无损的情况下予以更换”。这样在国内重新包装的产品还算是“100%荷兰原装进口婴儿奶粉”吗?据了解,所谓的原装进口奶粉必须是全部由境外生产包装到独立的销售单元。

疑点四:在娃哈哈爱迪生奶粉的宣传中,提到“每一盒奶粉都有个特别码,让每一罐奶粉都能被跟踪”。事实上丁女士讲“那个码不但在这一批次没有,其他批次也没看到”。

疑点五:外包装颜色差异,是由于太阳晒白的,奶粉这类避免阳光照射的产品,都已经被晒白的产品,还允许在市场流通吗?

疑点六:丁女士讲“查封的奶粉不是直接拿去检验,而是先把四盒送给娃哈哈集团去确认,就算确认是用的了四盒那么多吗?工商部门执法程序上是否规范?”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对该事件做出解释:“由于产品从荷兰长途国际海运到国内的运输途中有可能会出现极少量的外包装纸盒变形,加工商会提供部分外包装空盒,以便在确认纸盒受损、内包装无损的情况下予以更换。我公司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在更换变形外包装时均进行严格检验,并确保产品内包装未受任何损害。由于印制批次的原因,替换的包装盒与原批号产品包装盒(包括防伪标记)可能会略有差异,但其内容物质量均是完全一致且合格的。”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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