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常委、通威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汉元先生认真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积极建言献策,参与国是,反映社情民意,以政协提案及大会发言的形式,分别就 “进一步加快国内光伏市场发展”、“国内光伏装机容量亟待进一步扩大”、“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大力发展民间金融业 有效缓解民企融资难”等热点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进一步加快国内光伏市场发展
刘汉元常委谈到,受欧债危机和美、印两国“双反”的影响,严重依赖国外市场的国内绝大多数电池组件企业,目前均处于限产或停产状态,部分企业经营困难甚至面临破产的局面,上游多晶硅行业也遭遇“连锁反应”,受到严重冲击和影响。他说,“十二五”时期是我国经济升级转型的关键阶段,面对中国和平崛起的复杂国际环境,以及节能减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巨大压力,改变能源消费结构已迫在眉睫,尤其是逐年攀升的巨量煤炭消耗、过高的原油进口依存度,以及化石能源排放大量二氧化碳给我国及全球生态环境带来的巨大威胁,亟需得到有效遏止。太阳能光伏发电作为主要新能源中最经济、最清洁、最环保、可永续的人类理想能源,是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途径。我国不论从资源优势、技术水平、生产能力、产业基础等各个方面,都已具备了加快启动光伏市场、广泛发展光伏产业的条件和基础。
他进一步分析指出:回顾“十一五”期间,我国GDP年均增速达到11.2%,而用电量年均增速更是达到11.4%,年均新增发电装机容量9500万千瓦。2011年新增装机容量达9000万千瓦,预计“十二五”期间将继续保持这一增长规模,约相当于德国总装机量的三分之二。但是,相比德国2010年800万千瓦、2011年750万千瓦的新增光伏装机容量,我国2010年仅有50万千瓦,2011年虽然受益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并实施的针对光伏发电的上网电价补贴政策,新增光伏装机容量也只有200万千瓦左右,仅占当年全部新增装机容量的2%,而欧盟这一比例为47%。因此,无论从全球可持续发展下面临的国际道义压力出发,还是从我国自身的根本利益,尤其是节能减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与和平崛起的内在要求出发,我们都比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更迫切、也更有条件和优势切入光伏发电领域,亟需我们基于目前的行业优势和实际需求,进一步加快发展国内光伏市场,而且只需要在每年逾9000万千瓦的发电装机增量中上调光伏的比例至5%、10%,就可达到并远远超越德国的年度新增规模。
为此,刘汉元常委建议:
1、进一步细化上网电价政策,放宽行政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中,并未对收购年限给出具体规定,对于试图进入光伏发电领域的企业来说,收购年限是其必须考虑的主要因素,甚至是其盈亏的分水岭,这就决定了诸多企业将因收购年限不明而举步不前,对国家政策持币观望。由于光伏组件的能源生产特点以及组件的使用寿命一般都在20到25年以上,因此收购政策的年限至少应为20年,也可以用市场化的方式大胆放开,并根据装机容量、成本的实际情况和电网等方面的承受能力,每两到三年重新审核发布上网电价政策,新制订的收购标准只管其后建设的项目。同时,国家应放宽对光伏下游发电项目的行政审批,简化审批流程,并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财政部门。让企业有可预期的良好投资前景,以鼓励更多企业、资本、人才、技术投入到行业之中,释放企业和企业家在产业内的投资热情,积极推动光伏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2、加快国内光伏产业相关标准的制定和完善
我国光伏产业的标准化工作与国际先进水平及国内产业的发展需求相比,还存在着较大差距。目前,虽然我国已正式出台的光伏行业国家标准已有数十项,但整个光伏产业的标准、规范缺失率依然超过80%,多年来风电领域标准滞后于产业发展的问题在光伏发电领域可能将再次重现。对于光伏发电这个快速发展的新兴行业来说,可以结合目前行业发展的实际阶段和总体需求,在若干关键技术上开展试点、示范性研究工作,如 2011年国家质检总局安排了专项科研项目《光伏并网发电关键技术标准研制》,涉及光伏并网发电国家标准14项,行业标准10项。通过在初期执行引导性的推荐标准和框架标准,逐步推动其发展成熟,并形成固化标准,由此加快光伏产业标准体系的建立、发展和完善。
3、尽快出台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
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作为解决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难题、鼓励可再生能源开发的有效措施,已被世界上多个国家采用。我国也早在2007年发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中规定了2010年和2020年电网及发电企业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占比,但在具体操作层面如何落实上述配额,一直没有实施细则出台。因此,建议尽快完善出台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并明确规定各地电网企业的配额不得低于一定比例,对不能完成配额的地方政府、电网企业进行一定的约束和惩罚,以加快可再生能源电力进入广阔的用电终端市场。当然,管理办法还需要考虑与原有固定上网电价的兼容性,收购价格不得低于原上网电价。同时考虑不同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的差异,除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总配额进行动态调整外,还必须对其构成进行配额细分,比如在可再生能源电力不低于8%的规划比例中,明确光伏发电不低于3%,风电不低于3%,从而避免配额对象为了完成配额而倾向性的选择低成本可再生能源电力,造成可再生能源行业的畸形发展。
4、鼓励金融资本积极参与和支持光伏产业发展
为推进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西部光伏发电基地建设,尤其是针对当前光伏企业融资难的现实困难,建议国家统筹制定金融扶持政策,鼓励、引导金融资本市场积极参与和支持光伏产业的发展,积极搭建项目资金需求与金融机构对接平台,鼓励金融资本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增加信贷品种、拓展担保方式、研发更多金融产品,进一步降低针对光伏产业等清洁能源的资金成本,调动、鼓励、引导各方资本对光伏产业的发展进行长期投入,进一步健全光伏产业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为我国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及时、有效的资金支持。
二、大力发展民间金融业 有效缓解民企融资难
刘汉元常委谈到,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先后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巨大变化,民营经济及广大民企群体的诞生、成长、发展和崛起,为我国改革开放进程带来了巨大影响,为我国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据全国工商联发布的2011年度《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形势分析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9月,全国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已超过900万家,注册资金总额近25万亿。民营经济占我国GDP比重已超过70%,在部分沿海发达地区甚至达到80%。我国经济增量的70-80%来自民营经济。2000年以来,我国民营经济税收连年保持40%以上的高增长,民营企业纳税占我国税收总额近60%,个别地方超过90%;民营企业还创造了我国90%以上的新增就业岗位,不仅吸纳1亿多农民工,也成为上百万大学生就业的主要渠道,民营企业已成为解决我国就业问题的生力军。数据显示,2011年前10个月,我国共完成城镇新增就业人口1082万人,其中民营企业提供新增就业岗位近900万个。三十多年来,我国民营经济用仅占不到社会资源三分之一的比重,创造了我国GDP三分之二的增长,可以说用较少的社会资源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
他分析指出,尽管民营经济创造了我国70%的GDP和70-80%的年度经济增量,但在各项资源的配置上,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尤其融资难问题,使得民企长期以来无法获得稳定、持续、长久的金融支持。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中期,银行信贷计划几乎没有民营经济的盘子。虽然90年代中、后期民营经济也开始作为信贷的主体参与其中,但信贷规模和比例一直较小。2000年之后,融资难依然是困扰民企发展的最大难题。近年来,根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数据显示, 62.3%的中、小型企业银行贷款利率高于基准利率,而大型企业的这一比例仅为27.2%;有13.6%的大型企业银行贷款利率低于基准利率,而小型企业的这一比例仅为2.5%。即便如此,大部分民企还是因规模、盈利能力等被银行拒之门外。同时,全国工商联调查数据指出,规模以下企业的90%、小微企业的95%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正因如此,过去三年间,近70%的中型、小型企业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甚至通过高利贷等方式进行融资。浙江等中小企业集中的省份,依靠民间借贷进行融资的中小企业达到80%,温州市几乎全民参与民间借贷,央行温州支行2011年7月公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市89%的家庭和59.67%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规模高达1100亿元。但是,由于民间借贷存在政府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明、风险不可控等诸多问题,资金从家庭个人通过层层借贷,逐步汇集贷出,这种最初拥有者实际上无法掌控资金去向、资金安全的借贷模式,严重威胁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虽然去年国家出台了系列扶持民营企业尤其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的配套政策,但从实际情况看,银行信贷资金流向并没有太多改变。数据显示,近三年来中小企业占银行信贷总额的比例不到15%,民营企业生存空间因融资难而变得更加狭窄,在国家资源配置中的弱势地位不断延续,与其经济贡献不成比例、不相匹配。
为此,刘汉元常委建议:
1、加快民间金融发展的体制机制创新
2010年5月,国务院颁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首次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允许民间资本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随后,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规定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具体工作,由央行、国家发改委等8部门负责将民间借贷纳入监管范畴。但从实际情况看,民间资金的流动仍然面临着种种政策限制,还需要进一步加快民间金融发展的体制机制创新力度,通过金融改革推动民间金融由无序走向规范,从地下走向阳光。同时加快民间小型金融机构的审批,大力发展民营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同时针对目前已发生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建立合理的退出和转型机制来进行引导,不断扩展抵押品、质押品等形式来解决民营经济融资难的问题,加快建立健康、合理、多层次的金融体系。
2、尽快完善并出台《放贷人条例》
相对已存在多年的民间借贷现象,尤其国外在此领域健全的法律保障,我国相关立法和法制建设还较为落后。如美国为了规范民间金融秩序,早在1934年就颁布了《联邦信用社法》,并成立了专门的信用社全国管理局,此外还有日本的《赁金法》、中国香港地区的《放贷人条例》、南非的《高利贷豁免法》等。央行虽然早在2008年就着手起草了《放贷人条例》,试图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规范民间借贷,将所谓的“地下钱庄”阳光化,但历经前后4次修改,《放贷人条例》依然未能通过,民间借贷依旧无序运转,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并出台《放贷人条例》,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保障有资金者的放贷权利,使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得以确认。相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个体放贷人更具灵活性,效率非常高,能最大限度满足各种中、小、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
3、降低民营信贷机构成立门槛
目前申办、成立民营信贷机构的手续较为繁琐,必须先到县级金融办审批,然后逐级申请直到取得省级金融办核发“融资性机构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加上其他一些限制性条款,这对一些民间借贷人和借贷机构来说周期太长、限制过多、门槛较高。比如,虽然国家七部委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但在广东、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则以地方性规定强制要求最低注册资本1亿元,其中上海更是规定设立分支机构者最低注册资本应达3亿元,广西则要求名称中含“广西”的担保公司最低达到1亿元,其他为3000万元,山东省也规定最低为2000万元。其目的虽然在于规范担保公司的管理、降低风险,但对于绝大多数的中小型担保公司来讲,则有相当的操作难度。为此,建议减少对民营信贷机构设立和发展过程中的种种限制,简化进入程序,降低成立门槛,降低准入标准,从而鼓励更多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机构,促进民间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有效缓解民企融资难。
三、国内光伏装机容量亟待进一步扩大
刘汉元常委谈到:面对传统化石能源日趋短缺、温室效应导致人类生存环境不断恶化的严峻形势,能源的安全供应和安全生产,已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现实难题。太阳能光伏发电作为主要新能源中最经济、最清洁、最环保、可永续的人类理想能源,近年来已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和大力发展。据欧洲光伏产业协会发布的最新统计报告显示,2011年全球累计光伏发电安装量达到67.4GW,其中2011年新增安装量突破27.7GW,同比增长70%,其中欧盟继续统领全球光伏市场,占全球市场的75%。意大利、德国、中国、美国、法国和日本六国2011年安装量均超过1GW,而2010年还只有三个国家超过1GW。同时,非洲、中东、东南亚和南美各国,也在积极发展光伏产业。近年来,我国光伏行业也取得了积极成就,尤其是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时出台“上网电价补贴政策”,进一步促进了国内光伏市场的发展。截至2011年,累计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3GW,同时建立起了较为完整的光伏产业链,并成为全球最大的光伏组件生产国,2011年光伏组件产量约18.2GW,在世界上竞争优势明显,已具备了在全社会大力推广和广泛应用光伏发电的基础及条件。
他指出,相对于欧美主要国家,我国光伏市场发展总体上还显得滞后,总装机容量尚不及全球的5%,2011年新增量也仅占全球的7%,仅占我国2011年9000万千瓦新增发电装机容量的2%。而国土面积仅有我国1/27,人口总数仅有1/17,总发电装机容量仅有我国1/7的德国,大部分国土光伏资源仅相当于我国中东部的三、四类地区,其2011年光伏发电新增装机容量达7.5GW;人口与国土面积均低于德国的意大利,其2011年光伏发电新增装机容量更是达到9GW。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能源消耗急剧增加,2011年全国能源消耗已达约34.5亿吨标煤,将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能源消耗国,占全球能源消耗总量的20%以上。同时,我国2011年煤炭净进口已达1.68亿吨,增长15.2%,煤炭消耗总量超过35亿吨;未来15-20年,如果我国GDP再翻两番,将消耗相当于今天近3倍的煤炭量,超过100亿吨;而作为能源结构中占比近20%、增长最快的石油,2011年我国石油消费总量约4.5亿吨,其中进口2.54亿吨,同比增长6%,进口依存度达到56.5%,比2010年上升了1.7个百分点,超过美国53%的进口依存度,不久将超过美国成为世界最大的石油消耗国。
刘汉元常委说,我国比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更迫切地需要解决能源安全问题,也比任何国家面临着更大的国家责任和国际道义压力,但国内光伏市场的启动与发展现状,与我国世界第一的光伏组件生产大国不相匹配,与巨大的能源消耗不相匹配,更与我国可持续发展面临的国内国际压力不相匹配。“十二五”时期是我国经济升级转型的关键阶段,改变能源消费结构迫在眉睫,尤其是逐年攀升的巨量煤炭消耗、过高的原油进口依存度,以及化石能源排放大量二氧化碳给我国及全球生态环境带来的巨大威胁,亟需得到有效遏止。我国广阔的西部地区,幅员辽阔,人烟稀少,是全球太阳能辐射资源最富集的地区之一。如果利用光伏资源十分丰富的西部国土面积的1%,即约1亿亩荒山、荒滩、沙漠等非耕地打造国家西部新能源基地,每年发电将可达到10万亿度,相当于2011年全国用电量4.7万亿度的213%,相当于2011年我国全部能源消耗(折算为电力)的97%。
他特别指出,从我国所拥有的光伏资源总量上讲,光伏发电绝非仅能提供国内电力总需求的2%或5%、仅敲敲边鼓的非主流新能源,而是可以成为充分满足我国狭义电力能源消耗,甚至总的一次能源消耗及其增长以后总能源消耗需求的主要能源供应和生产方式。因此,我国“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到2015年光伏发电装机容量累计达到15GW的目标,既是行业发展的良好预期,但也可能成为一种限制和束缚,甚至还将成为制约行业快速扩张的瓶颈。事实上,国内光伏装机容量应根据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能源紧缺状况以及国际安全形势,适时、动态增加和扩大,不必也不应受制于15GW这个既定规划目标,应充分挖掘行业潜力、释放企业热情,放开手脚加快产业发展,到2015年争取形成30GW、40GW、50 GW甚至更高的光伏装机容量,为满足国家清洁能源的长久需求奠定坚实基础。
刘汉元常委认为,通过进一步扩大光伏装机容量,加速推进西部光伏发电基地建设,我国就可以逐步形成和平崛起的永续清洁能源供应基地,从而基本解决未来的全部能源消费问题,由此,不仅对国家能源部署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作出重大贡献,还将在全世界面前展现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全球大国应有的道义和责任感,也将让绝大多数国家意识到中国在国际政治、经济秩序重构中的分量和地位,中国的和平崛起也就有了重要支撑和新的途径。这样的中国,它的强大才不会被国际社会认为是个威胁;也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内聚民智民心、外聚理解支持;才有利于营造我国长期发展所需要的外部环境;也只有在和平崛起过程中,充分体现与中国世界大国地位相称的全球意识和广阔胸怀,与其他国家及主要经济体共同创造互利多赢的全球政治、经济、环境生态,才符合我国和平崛起的根本战略,从而真正让世界各国从内心认同我国和平崛起对国际政治、经济发展的积极意义,最终普遍欢迎、充分接受和积极容纳中国的和平崛起,从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四、进一步强化我国食品安全
刘汉元常委谈到,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广大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问题十分关注,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指出,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一件大事。同时,各级政府也采取一系列重要举措,不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特别是最近两年来,从出台《食品安全法》到部署开展“两年整顿”,尤其是随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成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不断完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监管成效明显,我国食品安全环境总体向好,绝大多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重质量、重信誉、讲诚信,生产出了较高质量的产品,充分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消费需求。但与此同时,食品安全问题仍不断发生,从问题奶粉到染色馒头,从“地沟油”到瘦肉精,从毒豆芽到毒花椒等,食品安全已成为老百姓意见较大、呼声较高、怨气较重的重大民生和社会问题,也成为检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新的尺度和标杆。从吃得饱到吃得好、吃得放心、吃得安全,已成为老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基本民生话题,必须采取坚决措施,有效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力争让社会和公众满意。
他指出,来自国家质检总局最新数据显示,2011年,各有关部门共检查各类食用农产品、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单位143.9万户次,查处各环节违法违规行为近14.3万起,取缔和停产违规企业单位1.5万余家,食品安全的整顿力度不可谓不大。除此之外,食品从农田到餐桌,我国目前有20多部法律、近40部行政法规、150多部部门规章的约束和保障,有多达十几个部门层层把关,但食品安全事故仍是屡禁不止。目前,国内食品安全监管采取“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的“多头分段监管体制”。2009年《食品安全法》立法以来,这种监管体制的弊端日益凸显,各种体制、机制问题从不同方面削弱了监管力量,再加上少数执法人员监管不严,甚至搞“养鱼执法”、“钓鱼执法”之类的以权谋私行为,无形中大大降低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执行力和成效,往往成为食品安全失守的重要原因。
为此,刘汉元常委建议:
1、鼓励和培育核心重点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决定了国内较大比例的食品企业普遍存在规模偏小、数量庞大、高度分散的现状,给食品生产质量管理和食品安全监管带来很大困难。据质检总局统计,全国40多万家食品生产企业中,80%为中小企业,40%甚至没有生产许可证。以生猪屠宰为例,目前除了北京、上海已整顿集中为10-15家大型屠宰企业外,其他城市尤其广大城乡地区,生猪屠宰点数量多、乱、杂而规模小,缺乏稳定生猪供应来源,注水猪肉、瘦肉精等问题突出,质量难以保证,也很难对其进行全面监管。而鸡鸭鱼等肉类食品,基本来自遍及全国各地两亿多农户散养、敞放方式饲养而成,这种作坊式食品生产方式和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模式,在我国目前的食品生产体系中还相当程度地存在,不仅效率低下,更是食品质量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主要源头。因此,国家及主管部门亟需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引导、扶持一批食品加工、生产领域的重点、核心、骨干龙头企业做大做强,以此不断提升技术实力,强化生产管理,增加市场覆盖,满足市场需求,从而带动和提升我国食品行业的现代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程度,整体提升我国食品安全水平。
2、进一步引导和强化公众品牌消费意识
随着我国消费结构的持续升级,居民消费正从满足于基本的生存需求,向重视生活质量的方向快速转变;从追求物质消费,向追求精神消费和服务消费转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购买手机、家电等大宗消费品时已具备了较强的品牌消费意识和理念。但在面对我们每天要吃下肚的米、面、杂粮以及肉、禽、蛋等食品时,绝大多数消费者的品牌消费意识还较为滞后。没有品牌的手机、家电、汽车、电脑等我们一定不会购买,但没有品牌的鱼、猪、鸡、鸭、大米等生活必需品,绝大多数消费者尤其是经常在农贸市场、商超买菜的大爷大妈没有品牌概念,也不在乎有无品牌标识或者是否全程可追溯,更关注的反而是价格的高低。所以,如何进一步引导、强化广大消费者在选择食品时的品牌意识和品牌消费理念,是目前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媒体舆论等社会各界共同为此作出努力,进一步引导和强化社会公众在食品领域的品牌消费。同时,食品生产企业也须强化品牌意识,以强大的品牌信誉和品质承诺,从消费者和生产者的不同角度共同提升和促进食品安全。
3、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目前国内食品安全监管涉及卫生行政等十余个部门,监管链条长、环节多、边界不清晰,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政出多门、权责不分、衔接不畅的现象,甚至出现彼此间互相推诿、监管缺失的尴尬局面。这就需要在“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整体部署和统筹下,各监管主体分解、落实监管责任,统一协调各管理流程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将分段监管向协调、统一、集中监管转变,同时通过必要的立法对个别监管部门的失职、渎职行为予以明确界定,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制度,促使监管体系保持良好有效的运行状态。同时,食品安全问题一定程度上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经阶段。环顾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他们经过上百年时间,才逐步形成并不断完善关于食品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以日本为例,虽然早在1947年即颁布了《食品卫生法》,但此后几十年日本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一系列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直至20世纪后期,随着日本经济实力的提升才有所改变。因此,一方面相关部门必须采取严格、有效的政策、法规、措施,坚决强化和保障食品安全,但同时大家也需要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定阶段所出现的暂时现象,给予一定的包容和理解,坚定信心,共同为保障我国食品安全而努力。(刘勘供稿)原文地址:http://yuqing.people.com.cn/GB/210118/173069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