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村委会 » 合作资讯 » 正文

技术转让中 如何避免合同陷阱?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1-10  浏览次数:8907
内容摘要: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四种类型。 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是一件非常谨慎的事。有不少技术受让方因为疏忽,被一些美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四种类型。

  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是一件非常谨慎的事。有不少技术受让方因为疏忽,被一些美好的承诺迷住了眼睛,草率签订合同。可是等到真正"算账"的时候,难免舍了钱财、吃了哑巴亏。

  1.利用合同中的包销条款欺骗技术受让方。

  产品生产出来后,到底好不好卖?这是很多技术受让方需要面对的风险,尤其是那些希望通过学习一门技术来创业致富的普通个人,由于资金、销售途径和资源的匮乏,产品能否买出去对他们至关重要。因此,在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时,骗子往往抓住这种心理、利用合同中的包销条款来消除技术受让方的后顾之忧,从而达到欺诈的目的。

  包销条款是指技术持有人将技术转让或许可给技术受让方后,为减少技术受让方对投资风险的担忧,承诺全部承销受让方根据技术生产的产品,这种承诺性条款就是包销条款。包销条款对技术受让方有极大的诱惑力:认为这种合同没有任何风险,合同实施后稳赚不赔,导致对合同的其它事项不认真分析,就草率签订,为合同欺诈埋下伏笔。骗子往往利用包销条款诱使对方支付较高的技术转让费,而在实际履行中往往以种种借口拒绝包销产品或以极低的价格回购,比如生产的产品质量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等,使技术受让方最终放弃包销而改为自销。而在自销中,往往因为生产前没有对市场做深入的调查,生产出来的产品未必存在市场空间,这个时候技术受让方损失的不仅仅是技术的购买费用,甚至一年来的投入也完全打了水漂。

  技术合同欺诈中的包销条款一般都是很原则的条款,通常都必须另定补充协议才能实现。因此即使有包销条款,产品包销也是一件很难的事情,并且很难追究骗子的法律责任。

  2.转让技术为虚、推销产品为实,不平等获得受让方财产。

  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不是一般物品,而是一种无形的知识或技术。因此在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时,技术持有方一般都要向技术受让方提供相关条件和进行必要的实施指导。这个时候,骗子通常会要求受让方必须使用自己提供的技术设备,否则便不保证产品的质量,也不保证产品的生产成功。

  而技术受让方受专业知识的限制,未必能对设备的技术先进性进行考察,有时候甚至买回来的就是一堆无用的垃圾。而骗子则实际达成了销售设备、或骗取钱财的目的,再去理论时对方已经销声匿迹。

  3.将不成熟的技术当作成熟技术转让给受让方。

  在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时,骗子经常利用的另一个漏洞就是:将不成熟的或者根本不可实施的技术当作成熟的、可实施的技术转让给技术受让方。

  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将技术的成熟程度作为交付标的一个前提,所以经常出现技术受让方将尚不成熟的技术当作成熟的技术,非专利产品当作专利产品进行技术转让(www.1633.com),从而获得更高的技术转让费,并迫使技术受让方承担更高的风险,投入更多费用继续进行试制、完善、成型,结果往往得不偿失。

  4. 避免将财物轻易交付给对方而设定担保。

  在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时,一方当事人为保险起见,可要求对方当事人设立担保。设定担保时一定要注意,当事人切不可将财物轻易交付给对方而设定担保。因为许多骗子专门以骗取定金、抵押物为目的,骗得财物后逃之夭夭。

  5、明确违约责任,慎重支付费用。

  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在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时,应对双方的违约责任制定明确详细,提供更多的法律保护。此外,技术受让方对技术使用费、技术转让费的支付方式一定要慎重。如果对方宁可以极低价格转让、要求一次性支付,也不接受其他方式的支付,受让方应当提高警惕以免上当。

  总而言之,为避免欺诈行为的出现,在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对技术合同事项作充分的了解。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技术转让中 如何避免合同陷阱?”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11110/16329.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