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村委会 » 合作资讯 » 正文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结束 帮考网指导证书申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1-01  浏览次数:81012
内容摘要:记者从中国银行业协会网站了解到,2011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刚于10月30日落下帷幕,据了解,此次考试是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正式纳入国家职业资格体系统一管理,将往年一年两次考试合并为一次之后首次亮相,是本年度唯一的一次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 由中国

记者从中国银行业协会网站了解到,2011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刚于10月30日落下帷幕,据了解,此次考试是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正式纳入国家职业资格体系统一管理,将往年一年两次考试合并为一次之后首次亮相,是本年度唯一的一次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

由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实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简称CCBP(Certification of China Banking Professional),该考试认证制度,由四个基本的环节组成,即资格标准、考试制度、资格审核和继续教育。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个人理财》、《风险管理》、《个人贷款》和《公司信贷》,其中《公共基础》为基础科目,其余为专业科目。考生可自行选择任意科目报考,而通过《公共基础》考试并获得证书是获取专业证书的必要前提。

随着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的落幕,考生最为关心的问题由最初的考试转变到对银行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记者从业国内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权威考前培训机构帮考网资讯站(http://news.bangkaow.com )了解到,根据《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证书的获得办法和程序:(一)参加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相应科目的考试并取得通过的成绩;(二)提出证书申请;(三)通过资格审核;(四)已获得公共基础证书方可进行专业证书申请;(五)认证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资格证书申请示意图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资格证书申请示意图

帮考网学习顾问告诉记者,依照《暂行办法》规定,银行业从业人员在考试获得通过后可向认证办公室提交资格证书申请。非银行业从业人员和逾期未进行证书申请的银行业从业人员将获得成绩合格证明,相关信息将在证书管理系统中备案。成绩合格证明两年内有效,银行业从业人员两年内可于6月、11月进行证书申请。2011年申请时间为11月7日9:00至12月2日17:00,届时考生可凭报名时获取的个人报考账号和密码登录认证考试证书系统进行证书申请。考生在申请证书时,只需要在线填写详细个人信息,并对相关事项做出法律声明。非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银行业从业人员须按系统提示打印证书审核申请表,按照审核流程完成证书申请。2011年该批次证书审核工作将于12月5日至12月30日进行,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即可获得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本批次电子证书颁发日期为2012年1月1日。

近年来,银行业良好的职业前景和高薪酬好福利不仅在社会各界有目共睹,吸引了广大求职者、大学生及金融界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目光,能够进入银行业从事相关工作,已成为了当前职场热议的话题。而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及资格考试经过几年来持续健康、高速的发展,已建立了广泛的行业公信力和社会认可度,已逐步发展成为行业公认的银行业准入性质的入门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证是进入银行业必须取得的证书。只有通过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取得银行从业资格证书才能进入具有良好职业前景及高薪酬好福利的银行业,具体关于银行从业资格证书申请事宜考生也登录中国银行业协会网站或帮考网进行了解,以免错过证书申请时间。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结束 帮考网指导证书申请”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11101/16087.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