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村委会 » 合作资讯 » 正文

家电下乡取消成定局 企业未来发展遇考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27  浏览次数:8883
内容摘要:家电下乡成绩卓著 从开始试点到现在,4年过去,家电下乡活动取得了亮丽的销售成果。际通宝最新统计消息数据显示,到今年8月,已累计销售下乡产品1.8亿台,实现销售额4050亿元,发放财政补贴460亿元,就拿2011年来说,前9个月家电下乡产品就销售7477万台,实

家电下乡成绩卓著

  从开始试点到现在,4年过去,家电下乡活动取得了亮丽的销售成果。际通宝最新统计消息数据显示,到今年8月,已累计销售下乡产品1.8亿台,实现销售额4050亿元,发放财政补贴460亿元,就拿2011年来说,前9个月家电下乡产品就销售7477万台,实现销售额188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2%和62%。

  从企业看,海尔集团、海信集团、美的集团仍居销售额前三位,占当月家电下乡销售总额的三成;从产品看,空调、彩电等产品同比增长70%以上,增长势头好于其他家电产品,显示了农村市场的特殊性;以地区来看,山东河南四川三省销售额环比增长超30%,增速高于其他地区。

  中国家电协会理事长姜风认为:“家电下乡政策实施两年多以来,激发农村市场消费需求和拉动内需、推动家电企业渠道网络布局和渠道下沉的效果已经达到。随着农村家庭家电保有量的提升,农村市场消费需求将常态化,由原来的高增长转向平稳增长。”

  政策结束已成定局

  不过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政策如期结束已成定局。据际通宝http://www.gtobal.com/)获悉,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已于日前联合下发通知:2011年11月30日,山东、四川、河南、青岛三省一市家电下乡政策如期结束。自2011年12月1日起,户口所在地为三省一市的原补贴对象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含地方自主增加品种),不再享受财政补贴政策。其他省市也将按照执行4年的计划分阶段结束,后续推广的省、市、自治区按计划最后结束时间为2013年1月底。

  这是三部门首次明确了家电下乡政策的退出时间表。通知要求政策到期后,三省一市家电下乡销售企业要督促原所属备案销售网点立即撤下“家电下乡指定店”标志,撤掉店内所有家电下乡有关宣传材料,取消家电下乡专区(专柜),不得利用家电下乡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在三省一市未销售完的家电下乡产品,可以作为普通商品继续销售。

  企业未来前景怎样

  据际通宝了解到,由于在家电“以旧换新”优惠进入倒计时,各地掀起了一股家电换购小热潮。9月份家电下乡销售量达到908万台,实现销售额24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0%和67%。不少市民纷纷赶在年底补贴政策到期前享受最后的实惠,家电销售及回收数量不断增加。由于 市民家中的废旧家电都去“以旧换新”了,二手家电市场门庭冷落。10月25日,记者在旧货市场看到,商铺门前顾客稀少,一些商铺甚至处于歇业状态。

  际通宝观察员余心蝶表示,家电下乡政策可以说是顺应了广大农村市场对升级家电产品的需求,而并不是农村市场的需求依赖家电下乡政策的延续。无论是否有政策刺激,农村市场空间都很大,今后依然会有较好的发展前景。9月份家电下乡数据一改前几个月增速放缓、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主要是由于家电下乡政策即将到期,提前释放了部分需求。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由于家电下乡政策的到期而为企业表示担忧。一个是市场透支问题。 中国电子商会副秘书长陆刃波认为,家电下乡政策实施激发了农村消费者对家电的购买欲望,实现了销量的增长,但在销量剧增的背后是农村家电市场的政策性透支,并且这种透支在今后一两年内必将显现出来。另一个是农村市场竞争或更加激烈。企业在此形势下将调整市场策略,从而引发新一轮的竞争,一些品牌力、产品力、渠道力弱势的企业将面临淘汰风险。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家电下乡取消成定局 企业未来发展遇考验”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11027/16016.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