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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村公益事业出资出劳须一事一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8-29  浏览次数:81027
内容摘要:山东省政府日前出台《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0月1日施行。《办法》规定,凡村内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公益事业,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必须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筹资筹劳标准实行上限控制 根据《办法》,筹资对象为本村

山东省政府日前出台《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0月1日施行。《办法》规定,凡村内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公益事业,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必须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筹资筹劳标准实行上限控制

  根据《办法》,筹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18周岁至60周岁男性和18周岁至55周岁女性),对劳动力不得既筹资又筹劳。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和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70岁以上老年人不承担筹资任务。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

  筹资筹劳标准实行上限控制,筹资标准东部地区的济南、青岛、淄博、东营、烟台、威海6市每人每年不得超过25元;中部地区的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5市每人每年不得超过20元;西部地区的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6市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所筹劳务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超过10个工日。属于筹劳的项目,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应当由本人或者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后可以资代劳。以资代劳工价标准,我省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执行30元/工日、25元/工日、20元/工日。

  财政支出项目不得列入筹资筹劳范围

  《办法》明确,筹资筹劳适用于村内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村内道路修建及维护;村内绿化、植树造林;村内安全饮水工程;村容村貌整治、环境卫生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村内土地治理项目以及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项目等。

  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涉及的村分别议事通过后,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的范围。而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主要是指干渠、支渠及其他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升级,乡镇到村以上的道路建设,学校建设与维护,村组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优抚,民兵训练,社会治安,动植物病虫害疫情防治等。

  村民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包括筹资筹劳事项、投资预算、筹资筹劳额度、分摊办法及减免措施等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会前应当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户的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村民会议所作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的过半数通过并签字。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所作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户过半数通过并签字。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再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整改。

  一事一议项目一年内不得超过一次

  《办法》规定,开展一事一议项目一年内不得超过一次,所需筹资筹劳原则上按年度筹集。对投资较大的项目,可以按规定的筹资限额筹集2年的资金,但须经全体村民同意,并报省减负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且第二年不准再筹。经审核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村民委员会应当张榜公布并在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村民委员会向出资人、出劳人开具专用收据。

  筹集的资金归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纳入村级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筹集的劳务,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在农闲期间使用,并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结余资金应继续用于村内公益事业。

  筹资筹劳应当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所筹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不得以一事一议为名设立固定的筹资筹劳项目;不得因一事一议产生新的村级负债;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出资出劳,开展达标升级活动。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违反规定的筹资筹劳要求,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根据规定,由村民筹资筹劳用于村内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的,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办法给予支持,实行筹补结合。据悉,我省2009年在6个县(市)开展了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从去年已扩大到全省范围。#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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