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新闻 » 国内动态 » 正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北县水利建设翻开崭新篇章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7-26  浏览次数:81089
内容摘要:甘肃省酒泉市肃北县水利建设翻开崭新篇章

  兴水利保发展惠民生

  在“十二五”开局之年,肃北县以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为统领,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深入解放思想,抢抓发展机遇,突出重点工作,抓好重点环节,做实重点项目,加强水利重点薄弱环节建设,加快发展民生水利,构建饮水安全保障体系、水资源保障体系和防洪减灾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广大牧农民群众最关心的水利问题,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项目兴水:突破“水瓶颈”

  肃北县坚持把项目工程建设作为第一要务,抢抓中央加快水利建设的历史机遇,把握好政策的节奏、重点,盯紧农村饮水安全、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中小河流治理等项目信息,强化项目争取工作力度,全力抓好重点项目建设,重点建设一批事关民生的水利工程。今年上半年,投资203万元建成马鬃山镇云母头村大泉人畜饮水管道工程,解决了13户牧民及3万头牲畜的饮水困难问题。总投资893万元的党城湾灌区西滩干渠改建工程,已完成工程建设,进入验收阶段。该项目的建成,将极大改善西滩6000亩饲草地、林地和农田的灌溉条件。总投资177.5万元高效牧农业示范园区供水工程也已接近尾声,建成后,将为高效牧农业示范园区设施养殖、日光温室的用水提供水源保障。概算投资2880万元的党城湾灌区节水改造工程、概算投资2535万元的党河干流肃北县城区段河道综合治理工程等7项重点水利工程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待相关部门评审。县财政自筹资金建设的5项小型水利工程进展顺利,投资21万元的马鬃山镇云母头村巴吾尔口布蓄洪塘坝工程,已完工等待验收;投资40万元的党城湾镇康沟河道防洪堤防工程已完成设计和招标工作,将于近期开工建设。概算投资26万元的石包城乡农业村输水支渠工程,现已完成设计。石包城乡哈什哈尔机井工程和旱峡人畜饮水机井维修改造两项工程,正在进行工程设计等前期工作。截至目前,我县境内已建成水电站15座,并已全部上网运行,总装机容量达到8.55万千瓦。今年已开工建设青羊沟、石包城水峡口等4座水电站,力争明年开工建设党河上游一、二、六、七级水电站。

  科学管水:增强“水动力”

  肃北县坚持牢固树立人水和谐理念,推进供水管理向需水管理转变,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针对矿产品开发用水量大,工矿企业缺乏有效监管措施的实际。今年,肃北县将在各用水企业全面推行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工作,计量设施采取“一井一表”的方法安装,进一步提高企业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率,提高水资源管理能力和水资源利用率。县水务局根据国家有关水资源法律法规,制定了《延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审批》、《取水许可证年审》和《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审批》的相关程序,促使用水企业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良好的水事秩序,在全社会形成依法取水,节约用水的意识。加大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力度,认真执行征收标准,采取自收或委托其他部门征收等多种方式收取水费,截至目前,共征收水资源费9.27万元。充分发挥农民用水者协会的作用,完善“水管单位+用水户协会+农户”的参与式管理模式,明确末级渠系管护责任,与用水户鉴定协议,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依法治水:营造和谐“水环境”

  肃北县着力抓好水利行政执法工作,强化服务职能,提高服务水平,依法行政,大力营造良好的水事环境和发展环境。一是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时机,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水法》、《水土保持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实施,增强群众水患意识,提高全民节水意识,树立珍惜和爱护水资源的社会风尚。二是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及时发现和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加大对擅自取水,凿井,污染水资源,拖欠、拒交水资源费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积极为水利工作保驾护航。三是加强水土保持监督工作,重点抓监督执法能力建设、继续落实相关企业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三同时”制度和水保方案落实督查制度,提高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水平。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甘肃省酒泉市肃北县水利建设翻开崭新篇章”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10726/12370.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