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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六举措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7-21  浏览次数:8947
内容摘要:为促进我省蔬菜生产流通,确保蔬菜价格基本稳定,根据国家发改委和省政府的相关精神,7月20日,省物价局下发通知,出台六项政策措施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并要求各地完善价格政策。

 

  为促进我省蔬菜生产流通,确保蔬菜价格基本稳定,根据国家发改委和省政府的相关精神,7月20日,省物价局下发通知,出台六项政策措施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并要求各地完善价格政策。

  根据通知,实行电价优惠、水价优惠政策扶持蔬菜生产经营。明确我省蔬菜生产过程中的用水、用电价格按照农业用水、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大型农贸市场执行工业用热、用水价格,用气执行非居民用气价格;大型农贸市场和蔬菜冷链物流中的冷库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进一步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 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对混装鲜活农产品、混装范围以外其他鲜活农产品不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20%的车辆以及超限超载幅度不超过5%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合法装载车辆执行。

  年底前依法建立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已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区,要积极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蔬菜生产流通,投入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基金总额的30%,重点支持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开辟农产品平价销售区域和本地菜农直销区域,建设蔬菜大棚和温室、冷库和平价商店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完善蔬菜市场和价格信息监测、发布、预警体系,补贴受突发性自然灾害影响的菜农等。尚未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区,要按照有关要求,于2011年底前依法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通知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市场收费管理。对辖区内集贸市场摊位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除合同列明的摊位费和代收费项目外,严禁农贸市场等投资主体利用市场优势地位,随意变更收费标准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继续清理整顿涉及农贸市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免则免,能降则降。对近年来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继续征收或变相收取,已降低收费标准的,不得擅自提高。

  同时,各地要强化“菜篮子”市(县)长负责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蔬菜基地建设,提高蔬菜自给能力;增加城市郊区蔬菜种植面积,提高蔬菜自给率,绿叶蔬菜基本实现本地供应;完善城市蔬菜储备体系,确保主要的耐贮存蔬菜品种5至7天消费量的动态库存,提高城市蔬菜应急供应能力。各级物价部门还应加强与当地农业、保险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银保富”等保险产品,扩大蔬菜保险覆盖面。对于缴纳保险费用确有困难的菜农,应协调财政或利用价格调节基金予以一定补贴。完善菜农利益保护机制。

  此外,加强对蔬菜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价格和收费的巡查和检查,重点检查水电支持性价格政策、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利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蔬菜生产流通的执行情况,以及农贸市场利用优势地位违反法律法规或经营合同向经营户乱收费和乱摊派行为等。严查捏造、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操纵合约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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