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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农村土地流转情况调研报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7-13  浏览次数:82132
内容摘要: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农村土地流转情况调研报告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新时期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把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作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扎赉特旗农业经管站于4月15日至5月1日,对全旗土地流转情况展开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调研目的

  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调查研究是为了更好的探索完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发展好实现好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土地合法流转、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提高土地生产率、解除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的后顾之忧、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力度、防止土地粗放经营的新途径,使我旗农业向产业化、集约化、规模化的方向又好又快发展。

  二、我旗农村基本情况

  全旗3个乡、3个苏木、7个镇、1个乡级国营种畜场,197个嘎查(村),705个自然屯。全旗农业人口32.7万人农户数83654户。农民集体耕地面积4381159亩。其中,农民土地承包合同面积3728155.4亩,其它耕地面积576640.3亩。全旗机动地面积75524.6亩。

  三、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做法

  近年来,农业部门为正确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指导全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稳健康发展。各苏木乡镇采取财政补助、项目扶持等多种措施引导土地有序流转,我旗还出台了《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实施意见》对土地流转给予以政策、资金、项目扶持。

  (一)土地向种田能手流转型。我旗农村土地的受让方仍然以农户为主,流转出土地以外出务工农户为主,将耕地流转给有条件的种田大户耕种。仅五家户工作部流转耕地面积为52429亩,占全乡耕地总面积的38。3%,土地流转户在本地打工为483户、在外地打工为947户,在本搞养殖、运输、做生意的为335户。其中乌珠尔嘎查种植粮食作物面积在100亩以上的农户就有200户,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机械化耕种水平,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

  (二)订单农业流转型  企业与农户签订订单,规范合同管理,制定保护价收购。五家户乡发展红干椒订单种植,将60户农户的600多亩地以350元/亩的价格流转实行统一经营,统一种植,统一收购,有效的保障了农民利益。此外,五家户乡还大力发展杂粮杂豆种植,签订有机谷子种植订单也在1000亩以上。

  四、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我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尚在初始阶段,有待完善,但我们从中可以看出,这是党的土地政策进一步落实的结果,是农牧业向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土地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思想认识上的误区制约着农村牧区土地经营权流转。就农牧民而言,认为自己已经获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就取得了土地的支配权,自耕或转让完全由自己做主,不愿接受监督管理,因此外出打工后,宁愿把土地私自交给亲属种也不愿办正规手续转包出去,导致签约率低;另一方面,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嫌土地管理无利可图、怕麻烦,往往成为嘎查村干部的个人行为,简单处理了事,影响了土地的有序流动,甚至出现权益纠纷。

  (二)社会保障不到位阻碍着农村牧区土地经营权流转。目前,我旗二、三产业发展滞后,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能力有限,土地仍然是大多数农牧民赖以生存的保障,承担农牧民的衣食住行、养老、医疗、子女教育、婚丧嫁娶等主要经济来源。另一方面,农牧民外出务工有很大不确定性,使得农牧民很难安心长期将土地流转出去,在农村牧区保障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土地承包的福利性势必弱化农牧民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三)政府部门引导服务缺失限制着农村牧区土地经营权流转。相当一部分基层干部对土地流转的重大意义、作用认识不到位,疏于对土地的日常管理,导致了对土地流转工作的宣传、指导、服务的缺位。当前我旗土地的流转大多还处于自发流转阶段,土地流转层次低、范围窄、规模小,土地供求信息不通畅,供需双方不能实现有效对接,合同文本使用不规范,权力义务不明确。这些方面阻碍了土地流转的健康发展。

  (四)流转管理不规范挫伤了农牧民土地流转的积极性。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结束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是苏木乡镇经营管理机构的一项重要任务。而我旗目前的机构、人员、经费现状难以承担和胜任这样繁重的任务,对土地流转中出现程序不合法,不规范,甚至只有口头协议,没有法律文书,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的问题,只能听之任之。普遍存在底数不清、统计滞后、流转合同档案管理松懈等问题。可以概括为“五多五少”即自发流转多,统一流转少;零星流转多,整体流转少;口头协议多,签约流转少;职责不清多,服务机构少;问题隐患多,规范管理少。

  五、正确引导和规范土地流转的建议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农民向城镇转移,土地向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转变的步伐将不断加快,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这个势头,顺应潮流,因势利导,做好土地流转的各方面工作。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重要性。我们要站在历史发展高度,对待土地流转,认真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47号)的精神,从有利于农村牧区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有利于提高土地生产率,有利于增加农牧民收入出发,将土地流转工作纳入重要日程,抓在手上。因此,我们还需要在国家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地方性法规,引导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各苏木乡镇农业经营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流转管理和服务作为新形势下维护农牧民土地承包权益,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重要任务,正确指导和规范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稳健康发展。

  (二)把握总体要求和原则,正确指导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今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要严格遵循法律和政策规定。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采取法定的转包、出租、转让、互换、股份合作等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遵循自愿有偿原则,切实维护农牧民土地承包权益和流转主体地位,平稳有序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指导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中,要正确把握流转的主体是农牧民而不是干部,流转的机制是市场而不是政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用行政手段阻碍或强迫农牧民流转土地。政府推动型的土地流转,要因势利导稳步推进,要重点帮助困难农牧民解决好劳动力就业问题,保证其在土地流转后收入水平有一定幅度的增长,并确保农牧民的土地流转收益不受侵害。三是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能改变土地所有权属性和权属关系。四是流转的农用地不得改变农业用途,属于基本农田的,流转后不得改变基本农田性质,不得从事种树、挖鱼塘、建造永久性固定设施等破坏耕作层的活动。正确引导和扶持规模经营主体发展粮食生产,促进流转土地向种粮方向发展。

  (三)、以实施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为重点,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流转管理工作制度和规程。 各苏木乡镇要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制度、指导流转双方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建立起稳定规范的流转关系。建立纠纷处理机制,对农村牧区土地流转合同的执行和纠纷的处理进行跟踪、调解和仲裁,使流转纠纷和问题得到及时解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和完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服务体系,培育良好的土地流转市场环境。一是要适应“流转形式多样化、运作方式市场化、实施程序合法化、流转合同规范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二是各级政府应主动做好土地流转的指导、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转变工作职能和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在指导农村牧区土地流转过程中要依法办事,要通过政策引导、示范带动、提供优质服务、搞好协调组织等项工作,为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社会环境、经营环境。三是积极培育农村牧区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通过中介服务组织开展对农村牧区土地评等定级,收集和发布土地流转市场价格,规范土地流转市场。四是应通过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及流通业,推进农村牧区城镇化建设,放手发展二、三产业和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进一步拓展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空间,通过广泛施行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和新型农牧民科技培训工程,提高农村牧区劳动力素质,增强就业能力,为农牧民创造更多更好的就业机会,从而带动农村牧区土地流转。五是保障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的业务经费,确保土地流转合同印制、发放、签订、鉴证、登记、备案、档案管理及信息发布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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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土地 牧区 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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