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杜绝管理性负担。加强干部管理,规定干部下村期间原则上不得在群众家中就餐,重点查处在为农民“盖章”、“协调”等服务时存在的吃拿卡压,重处挪用贪污集体资金等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
二是降低生产性负担。加强与县内外农资生产公司技术和营销合作,重点扶持本地经销商,扩大营销量,减低运营成本,降低生产资料成本。
三是控制公益性负担。坚持“村民自治”的原则,规范运作“一事一议”,实行“阳光”作业。
四是减轻消费性负担。重点对农村医药点药品经营大检查,设立药品价格公示栏,适时控制农村医药价格;开展农村教育收费检查,对自行收取补课费、择校费、搭车收费的行为进行查处,有效减轻农民的教育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