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新闻 » 国内动态 » 正文

上海鼓励在郊区、新建小区开药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7-06  浏览次数:8620
内容摘要:上海鼓励在郊区、新建小区开药店

    昨天,记者从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获悉,上海发布了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指南,鼓励在新建居住区、偏远郊区和农村地区开设零售药店,但城镇地区开设零售药店要符合常住人口每7000人以上平均配置一个零售药店的要求,农村地区则不受限制。 

  为避免在城市人口集中区域“扎堆”,新开药店与周边已有的零售药店店址的最短步行距离要在300米以上。本市大型商场内新开药品零售企业也要满足这一距离要求,且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 

  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指南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只有在保证基本营业场所面积达到40平方米、仓储面积达到20平方米的条件下,药品零售企业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经营场所进行合理布局。 

  据悉,零售药店所配备的人员不仅要专职还要专业。执业药师、从业药师和药师拟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应当经过岗位技能知识考核合格并办理注册或挂牌手续后方可上岗,且只能在本人受聘并注册、挂牌的药店从业,药品零售企业配备的专职负责人也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同时,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根据不同的营业面积,配备零售药学技术人员,营业面积在40至250平方米的,要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250至500平方米的、500至750平方米的、750至1000平方米的,则应该分别至少配备2名、3名和4名执业药师。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上海鼓励在郊区、新建小区开药店”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10706/10438.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关键词: 药品 配备 面积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