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州市委出台了《宿州市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暂行办法》。该办法共分六章,确定了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范围,明确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是公益设施和集体财产,分别规定了市、县(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利局农村水利管理办公室、县(区)水利(水务)局以及乡镇(街道)、村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组织的管护责任,细化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工作任务,提出严格实行农田水利建设和小农水工程管护县(区)长负责制。
宿州市地处黄淮海平原南端,由于地势低洼平坦,“水多为患、水少为忧”的问题十分突出,1998年以来,年均涝灾面积300万亩左右。针对这一情况,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冬开始实施农田水利恢复性工程三年规划,建设旱涝保收田。
自2008年实施农田水利恢复性工程建设以来,全市共完成土方1.42亿立方米,完成易涝农田治理面积322万亩,新建、恢复桥涵18.9万座,完成大沟192条,中小沟、田间沟10.1万条,新打、恢复机井11886眼,村塘474面,维修涵闸81座。尤其是以大沟为单元的综合治理片效果更加显著,全市共兴修治理片280个,做到了排灌结合,旱涝兼治。在2010年冬至2011年初夏的大旱中,治理后的沟渠发挥了蓄水、引水作用,抗旱效果明显。治理过的低洼地,汛期没有出现内涝积水现象,充分发挥了抗旱、排涝作用。
为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的建后管护工作,避免农田水利基础设施遭受畜牧践踏和人为毁坏,确保已建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宿州市委印发了《宿州市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暂行办法》,明确全市农田水利恢复性工程以及水利、财政、国土、农业、发改、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组织实施的大沟及其以下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