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瘦肉精”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加强源头治理,强化畜禽养殖场(户)“瘦肉精”的监管,引导、教育广大养殖场(户)推进健康养殖,科学养殖,3月22日,省农业厅发布《告广大养殖场(户)严禁使用“瘦肉精”书》。要求各级农牧部门迅速张贴到各乡镇、各村民小组和存栏生猪50头、肉牛10头、肉羊30只以上的规模场(户),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要求全省广大养殖场(户)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使用“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确保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肉”。
附:《告广大养殖场(户)严禁使用“瘦肉精”书》
告广大养殖场(户)严禁使用“瘦肉精”书
近期在河南发生的“瘦肉精”事件,在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给畜牧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但是,早在2002年,农业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76号公告,明令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今年3月16日农业部再次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瘦肉精”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农牧部门严查严管、追根溯源,依法严惩使用“瘦肉精”的违法犯罪分子。
“瘦肉精”(包括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盐酸多巴胺、西马特罗、硫酸特布他林等),是一类肾上腺类神经兴奋剂。长期食用含有“瘦肉精”的畜产品,会使人出现四肢震颤、惊慌、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对高血压、心脏病、甲状腺功能亢进、青光眼、糖尿病及前列腺肥大等疾病患者危害更大。国家有关部门对“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作出了严格限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省农业厅要求,全省广大养殖场(户)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使用“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积极倡导健康养殖,科学养殖,确保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确保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肉”。
陕西省农业厅
二○一一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