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新闻 » 国内动态 » 正文

沪食品安全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6-09  浏览次数:81086
内容摘要:沪食品安全法

    东方网6月7日消息:据《新闻晚报》报道,将过期和即将过期的馒头回收后作为原料再“回锅生产”,“染色馒头”暴露出的回收食品管理制度漏洞将通过地方立法有效补上。今天上午,《上海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办法(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在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进入“三审”。
  
  禁止回收食品改装再出售
  
  在此次草案修改二稿中,针对性地增加了四款内容,明确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回收食品应当进行登记。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用于生产各类食品,或者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提示制度,将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出售,并向消费者作出醒目的提示和告知。”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染色、毁形等措施对过期食品予以销毁,并记录处置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食品安全监管管理部门应当对回收食品登记和处置情况进行检查。”
  
  草案修改二稿中增设相应的法律责任。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用于生产各类食品,将回收食品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或者未采取染色、毁形等措施毁坏国企食品的,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准许生产证。”
  
  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有记录
  
  此次地方立法中对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中增加一项“使用食品添加剂意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加工制作的。”
  
  草案修改二稿中细化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的相关规定,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品种、适用范围、用量使用,并建立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记录制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指导和监管。”
  
  设举报电话并奖励举报人
  
  “有前科”企业将被“严管”。针对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严重缺失,本市将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加强整改指导。
  
  市民对于多条食品安全举报和投诉渠道常常手足无措,此次立法规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设立统一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草案修改二稿中还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引导食品摊贩集中定点经营
  
  在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中透露,由于之前对“食品摊贩”的定义在表述上不够完善,可能对公众造成摊贩可占道经营的误导,经研究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定义一并删去。
  
  在食品摊贩管理方面,有委员提出要有相应的鼓励措施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固定场所经营。目前草案修改二稿中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相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并制定相关鼓励措施,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对于争议最大的该不该划定区域让食品摊贩定时、定点经营问题,记者发现此条仍保留,但对划定区域和时段进行限制,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不得影响市容、交通、安全等。”
  
  草案修改二稿中删去“食品摊贩不得现场分割熟食卤味等直接食用的食品”的规定,将本条修改为“食品摊贩销售的食品应当卫生、无毒、无害,不得经营生食水产品等生食类食品以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食品。”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沪食品安全法”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10609/7132.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关键词: 食品 摊贩 草案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