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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对饭店屠宰场进行检查 加大瘦肉精处罚力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6-09  浏览次数:8996
内容摘要:沪对饭店屠宰场进行检查加大瘦肉精处罚力度

    昨天开始,本市食药监局对饭店和屠宰场进行食品安全大检查。上海市食药监局昨天透露,一旦发现有养殖场添加瘦肉精,将直接列入黑名单,禁止该养殖场的生猪进入上海,而本地养 殖场有违规行为则将直接移送司法部门。另外,药监部门发现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有了新的“替身”,今年上海新增两项瘦肉精快速检测,20分钟就能发现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

    上海目前有16家屠宰场,每天约有1万只生猪进入屠宰场。其中,20%来自上海本地养殖场,其余则从河南山东浙江等地养殖场收购而来。每天,上海各家屠宰场会对其中的5%进行尿液抽检,检测猪肉中的瘦肉精。一旦发现有瘦肉精的猪肉,屠宰场就会封堵一个车次的生猪,待药监部门复检确认后,整车猪都会被无公害处理。

    据了解,一头生猪从进屠宰场到门店销售,一般要经过货源、生产、检疫、配送、销售五个“关口”才能到达市民手里。

    药监部门每周会对各屠宰场进行飞行检查,“上海一年有近十几万头猪被抽检,抽检阳性率比较低。”上海市食药监局食监处处长顾振华透露,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检出率在下降,不过监管人员发现,同属于瘦肉精的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正在成为替代品。为此,今年药监部门在快速检测中新增了这两项检测。

    对于瘦肉精的处罚,今年药监部门也加大了处罚力度,所有使用瘦肉精的养殖场一概被列入黑名单。本地屠宰场出现的违规行为直接移送司法部门,而外地的养殖场养殖的所有生猪将不能再进入上海。

    另外,市食药监局与市经委合作,建立了覆盖上海16家屠宰场和8家批发市场的可溯源系统,可以实时掌握所有生猪和猪肉的产地、采购、去向、检验检疫情况甚至是价格。政府部门一旦查出问题猪肉,就可通过这套系统获知这些猪肉的来源,进行源头上的监管。

    食品原料进货单至少留存两年

    昨天上午,《上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办法(草案)》交付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根据法制委员会建议修订的条目,这部法规将为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提供多方面的制度保障。

    ■保质期

    鼓励提示临近保质期

    针对回收食品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的问题,草案修改稿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回收食品进行登记,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用于生产各类食品,或者通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对于过期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染色、毁形等措施予以销毁,并记录处置结果,且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同时草案修改稿还鼓励建立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提示制度,即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集中陈列出售,并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

    ■食品添加剂

    使用须记录在案

    针对有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加工制作的食品。同时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增加专门条款加以约束: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必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使用,并建立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记录制度。

    ■监管

    食品安全委员会裁决制

    食品安全问题因涉及到多部门,经常会出现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衔接不到位问题,因此,在草案修改稿中明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议事协调机构,并将肩负“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与“研究、协调、裁决有关部门监管职责问题”。

    ■进货票据至少保存两年

    针对有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货查验制度不健全的问题,草案修改稿中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留进货票据等,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最严厉处罚

    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证照

    此次草案修改稿新增的两款罚则,一是对于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各类食品,或未采取染色、毁形等措施销毁过期食品,二是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制度,情节严重的,均可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准许生产证。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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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食品 屠宰场 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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