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新闻 » 国内动态 » 正文

甘肃省出台流通环节散装食品管理规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6-09  浏览次数:81037
内容摘要:甘肃省出台流通环节散装食品管理规范

  6月1日讯 据鑫报报道 昨日,省工商局印发《甘肃省流通环节散装食品管理规范(简称管理规范)》,规定从事散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

  市场开办者是第一责任人

  根据管理规范,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无需清洗或加工即可直接入口的食品。市场开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须承担多方面责任: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健全完善食品经营者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同时,市场开办者要与场内经营户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实现不售假、不制假、不销售“三无”、过期、变质食品的承诺,并引导其销售名优食品。

  食品标签不得另外加贴

  根据规定,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及批发市场应配备食品质量管理员,负责散装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检查加工的散装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对在卖场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组织下架,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做好退市、销毁工作,坚决杜绝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及批发市场内经营散装食品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再进行登记注册,证、照齐全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这些市场内的散装食品经营者要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等相关制度,经营者采购散装食品,须向供应商索取、查看有关证明文件,建立证照管理留档备查制度,具体索取、查看证件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检验报告等是否合法有效,并留存复印件2年以上。

  同时,经销单位必须按“生熟分离”原则,分类设置散装食品销售区,防止交叉污染。销售区域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或隔离标志,有相应的销售工具,有防尘、防蝇、防腐设施。由经营者重新分装的食品,其标签应按原生产者的产品标识真实标注。食品标签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笼统字眼标注;超过保质期限的散装食品,不得重新加工销售,应在市场主办单位或食品质量管理员监督下,由经营者或制售者负责销毁并保存相关记录。

  1、无生产资质和检验合格证明的散装食品;

  2、无“标识牌”或“标识牌”内容不完整的散装食品;

  3、未标注保质期、保存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散装食品;

  4、擅自更改出厂时原有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散装食品;

  5、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散装食品;

  6、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散装食品;

  7、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散装食品;

  8、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散装食品;

  9、销售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虚假广告、夸大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种散装食品不得销售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甘肃省出台流通环节散装食品管理规范”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10609/7115.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关键词: 食品 经营者 保质期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