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推进巴彦淖尔市的农牧业综合执法工作,促进农牧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5月31日―6月3日,自治区农牧业厅法规处郝福楼处长一行,在张万英副局长的陪同下,深入巴彦淖尔市五原县、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杭锦后旗和临河区对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调研督查,并召开座谈会、听取了相关情况汇报。在督查座谈中郝福楼处长对巴彦淖尔市的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推进工作给予了肯定,同时并对巴彦淖尔市下一步的加强农牧业综合执法工作提出了要求和建议:
一、推进农牧业综合执法注意把握的原则。
一是综合的内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法规赋予农牧业部门的执法职能应当由一个综合执法机构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动物卫生监督、植物检疫、草原监理和渔政监督等机构,各自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执法职能;在旗县一级,可以与综合执法机构实行统一调度管理,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分别实施行政处罚。
二是综合的职能主要是行政处罚权。综合执法机构主要行使执法环节中的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行业管理、检验检测等仍然由原专业管理机构承担。
三是综合的重点在旗县级,旗县级农牧业部门是农牧业违法案件的基本管辖主体,承担着绝大部分农牧业执法任务,推进农牧业综合执法的重点是旗县一级。
四是综合的形式因地制宜。农牧业综合执法机构的设立要经当地政府或编制部门批准,有与承担任务相适应的编制和人员,比照或按照公务员管理。采取什么样的形式综合,各地农牧业部门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本着提高执法效率和效果的目的研究决定。
二、搞好农牧业综合执法,要明确一个定位、处理好四个关系。
一个定位。农牧业综合执法机构是整个农牧业系统的执法队伍,相对综合行使农牧业行政执法任务。
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综合执法与农技推广体系改革的关系。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能主要是行使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日常工作仍由原推广体系进行。二是要处理好综合执法与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关系。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实行政企分开。改革后的种子管理机构与综合执法机构在职能上的不同在于:种子管理机构主要承担品种审定和区试、田间试验、质量检验、信息服务等行业管理,后者主要承担行政处罚。综合执法机构重点是种子违法案件的查处,日常行业管理由种子管理机构办理。三是要处理好综合执法与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关系。动物防疫、检疫、监督职能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授权承担,综合执法不包括这些执法职能。四是要处理好综合执法与检验检测机构的关系。
总之,各地要以综合执法为切入点,有效地构建处罚与检验、检测职能分开,监督与处罚职能分开,日常行业管理与行政执法相互配合这样一种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