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近日出台一项法规,鼓励在农村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以及时发现农药、兽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不当使用,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5月27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了《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这一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针对农产品生产中农业投入品的经营、使用和监管缺乏严格规范,违禁销售或使用禁用、淘汰和高毒、高残留农药、兽药以及饲料添加剂等现象规定,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索票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农产品生产者应安全、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鼓励在农村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农产品生产过程进行监督,以充实和加强农村群众对农产品生产过程的监督,保证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
山东省还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县以上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也要建立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予以记录并公布。
对发现有质量安全问题的农产品,山东将实行召回制度和追溯制度。山东省规定,农产品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及时封存,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有安全隐患的,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应当召回其产品;对不合格农产品的产地和生产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追溯处理,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