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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农业保险费补贴工作会议召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5-31  浏览次数:8715
内容摘要:按照要求,投保农牧户或种植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必须按照应该承担的比例缴纳保费。市、旗县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不得代替投保农牧户、种养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交纳其应当承担的保费部分,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减免投保农牧户、种养企业、专业经济

    5月24日,巴彦淖尔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会议召开,安排部署我市2011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并公布了相关补贴标准。

    据悉,按照《巴彦淖尔市2011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是玉米、小麦、葵花、马铃薯四种农作物;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是奶牛、能繁母猪。种植业保险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其中,水地玉米、小麦、马铃薯每亩各400元;旱地玉米、小麦每亩各220元,葵花每亩250元。养殖业保险金额参照投标的生理价值确定。其中,奶牛按不同等级品种、产奶量和市场价格差异区别投保,每头奶牛保险金额分为4000元、5000元、6000元三个档次,由奶牛养殖户和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该品种奶牛市场价格的70%;能繁母猪每头 1000元。

    按照有关规定,各级财政将对保险保费进行补贴。其中,对于种植业,国家财政补贴40%,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补贴 40%,巴彦淖尔市财政补贴1%,旗县区财政补贴9%,其余10%的保费由农牧户或者农牧户与龙头企业等共同承担。对于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 30%,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补贴45%,市财政补贴2%,旗县区财政补贴8%,其余15%的保费由农牧户或者农牧户与龙头企业等共同承担。对于能繁母猪保险费,中央财政补贴50%,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补贴20%,市财政补贴10%,旗县区财政补贴10%,其余10%的保费由农牧户或者农牧户与龙头企业等共同承担。

    按照要求,投保农牧户或种植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必须按照应该承担的比例缴纳保费。市、旗县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不得代替投保农牧户、种养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交纳其应当承担的保费部分,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减免投保农牧户、种养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社组织等应当交纳的保费部分。市直属单位下属农牧场,符合条件的种养业可以列入补贴范围,但需要向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涉及补贴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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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10531/49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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