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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稳步发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5-25  浏览次数:8726
内容摘要:目前,金桥开发区注册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49家,涉及家禽饲养、奶牛养殖、饲料销售、园艺作物、无公害蔬菜水果等项目;注册资本2531.9万元。 2010年产值近1.1亿元,辐射带动农民2.5万人,直接为农民增加收入近1000余万元。合作社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一是龙头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金桥开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稳步发展,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2008年5月29日,发放第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润土绿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实行规模化生产,实现生态农业,保持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等方面积极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目前,金桥开发区注册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49家,涉及家禽饲养、奶牛养殖、饲料销售、园艺作物、无公害蔬菜水果等项目;注册资本2531.9万元。2010年产值近1.1亿元,辐射带动农民2.5万人,直接为农民增加收入近1000余万元。合作社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一是龙头企业拉动型——以呼和浩特市龙头企业伊利、蒙牛两大乳业企业带动区内的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模式。二是基层组织带领型——以村委会组织农民建立专业合作社模式,由村委会带领村民创办而组成的专业合作社。三是能人带动型——由能人大户牵头,与农户结成集生产、经营、服务于一体的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通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要的生产资料、组织销售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开展与农产品相关的技术培训、信息咨询服务等,实行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

    金桥开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总体上是处在初级发展阶段,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认识不足。不少农民对《合作社法》的认识和理解存在偏差,一部分农民仍习惯于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方式,没有规模高效现代农业的理念。一些单位和个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含义和概念认识不深,配套政策措施滞后。二是管理不规范。 “民办、民管、民享”的基本原则没有充分体现,合作社内部民主管理、利益分配和监督约束等机制不健全现象比较普遍。有的单位成员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不需验资的政策,在章程中多体现出资以便在利益分配上多得。三是运行质量不高。大部分还处于统一购进农业生产资料和初级农产品生产销售阶段,产品层次低,产业链不长,附加值不高;涉及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专业合作社没有出现。四是资金和科技支撑不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没有验资程序,只要成员相互认可并在申请材料和章程中记载即可,真正出资到位的不多。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其承担的有限责任因没有实际资产担保,金融机构不愿意贷款,资金问题一直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瓶颈。五是成员素质有待提高。多数合作社成员在直接获得生产技术、项目资金、合同订单方面兴趣浓厚,而在政策引导、团结合作、经营技能、机制创新、品牌建设、市场运作等方面意识淡薄,规模化、集约化、精细化、标准化的现代农业意识不强,眼前利益看得多,长远利益看得少;自己利益看得重,他人利益看得轻;同时一部分成员诚信合作意识也不强,只愿利益分享不愿风险共担,客观上制约和影响了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型的市场主体,市场主体是经济的细胞,要保持经济的安全运行和稳定增长,必须具备健康活跃的细胞。在当前应对经济危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形势下,发展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落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措施。工商部门要坚决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登记管理条例,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解决三农问题和应对经济危机作贡献。

    一、积极主动履行工商职能。一是不断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绿色通道。要在登记窗口放置农民专业合作社宣传资料,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咨询,推行申请、受理、登记一条龙服务。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委托基层工商所,方便农民申请办理。定期发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报告,积极为政府决策和农村改革发展及广大农民兄弟服务。二是放宽市场准入。鼓励支持多主体多形式创办合作社。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支持涉农企事业单位领办专业合作社;允许具有相同业务范围或同类农产品、跨市县生产经营的专业合作社成立联社。农民可持有效证明易地加入专业合作社,也可以加入多个专业合作社。三是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符合其自身发展要求的章程。规范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股权结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等,指导建立健全“三会”(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和运行机制,完善的民主议事和监督制度,做到章程规范、结构治理规范、民主管理规范、财务制度规范。

    二、加强行政指导。大力宣传贯彻《动产抵押登记办法》,鼓励专业合作社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或者产品申请抵押贷款;引导合作社开展品牌经营,发展商标注册,督导专业合作社对具有区域优势和特色的农产品及地理标志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培育发展农产品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商标的使用和管理。组织开展合同法律培训,指导合作社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完善“合同助农”机制,推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同示范文本,重点推广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同示范文本有效维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三、推进“农超(超市)对接”。鼓励支持合作社与超市对接,让合作社的农产品直接在超市销售,减少环节,降低成本,让利于消费者,同时也提高我们农产品竞争力。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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