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新的需求,进一步加强我市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我省制发的《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0〕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过反复研讨和多方征求意见,3月15日,我市正式制定出台了《株洲市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株政办发〔2011〕23号)。
该实施办法规定了我市耕地开垦费的征收部门、征收方式、征收标准等重要内容,并对耕地开垦费的使用和监督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该办法明确:农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不能自行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耕地的,应缴纳耕地开垦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必须严格实行先补充后占用,加强计划管理;耕地开垦费遵循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耕地开垦费应在办理批次或项目用地审核、审批手续时,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我市市本级为一等耕地开垦费区域,醴陵市、株洲县、攸县为三等耕地开垦费区域,茶陵县、炎陵县为四等耕地开垦费区域;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耕地开垦费不得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