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规定自2011年起,我市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10元,市以上财政补助135元,其余部分由县区承担,农民个人参合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市级新农合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提高到500万元,各县区按辖区内参合农民每人每年4元的标准安排市级大额医药费补偿配套资金。
据了解,《意见》进一步调整完善补偿方案,统一补偿模式,继续实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模式,分别对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进行补偿。按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 20%设立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按规定对参合农民当年发生的门诊费用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诊治等特殊病种门诊费用的报销。按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80%设立住院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按规定对参合农民当年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的报销。各县区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0%。按统筹年度内个人实际获得的报销金额累计计算,2011年新农合报销封顶线全市统一确定为10万元。
县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总额预付管理,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分别设定为300—400元、100—20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不低于65%,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卫生院基本药物住院报销比例设定为85%,乡镇卫生院其他费用住院报销比例设定为75%。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非限额定额和重大疾病实行按比例报销管理。市、省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按起付线为500元、600元和报销比例为50%和45%的标准,给予参合农民医药费用报销。将农村儿童(0-14周岁)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法洛氏四联症、单纯性唇裂、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纳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由新农合按70%的比例给予报销,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再由民政部门按20%的比例给予救助。同时,将重性精神疾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血友病等纳入试点范围,由新农合按70%的比例给予报销。在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基础上,原则上每县区选择一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平产(顺产)免费试点。把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全部纳入新农合政策报销范围,并严格按限定支付的范围和规定比例补偿报销。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将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适当提高中医药服务报销比例,将中药饮片、院内中药制剂和中医针灸、推拿、拔罐、刮痧等非药物非手术疗法,纳入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意见》要求,要简化就诊和补偿程序,实行全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现场报销制度,逐步实行我市参合农民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疗现场报销制度。参合农民当年在所在县区定点村卫生室就诊发生的门诊费用,按规定报销范围和比例给予现场报销。实行全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制度,并享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