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新闻 » 就业务工 » 正文

涪陵劳动力需求同比增加26.99%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5-04  浏览次数:81115
内容摘要:在一季度岗位需求中,第一产业的需求人数为13人,占总需求的0.09%;第二产业需求人数为8122人,占总需求的57.4%;第三产业需求人数为6016人,占总需求人数的42.51%。从总量结构看,第二、三产业的用人需求占据主体地位。

  近日,来自涪陵人力资源市场的数据显示,一季度该市场有1309家次用人单位进场招聘,招聘各类人员14151人;办理求职登记的各类人员共9782人次,介绍成功5522人次,求人倍率约为1.45。

  预计在二季度,各类求职人员登记人数将呈下降趋势,而农村进城务工的初中、高中两个文化程度的求职人员可能会增多;就业岗位仍会集中在二三产业上。

  劳动力需求同比增加26.99%

  该市场数据显示,一季度与去年同期相比,劳动力需求人数增加3008人,上升了26.99%;求职人数增加1017人,上升了11.6%。

  在一季度岗位需求中,第一产业的需求人数为13人,占总需求的0.09%;第二产业需求人数为8122人,占总需求的57.4%;第三产业需求人数为6016人,占总需求人数的42.51%。从总量结构看,第二、三产业的用人需求占据主体地位。

  与上季度和去年同期相比,一季度第三产业的需求比重分别下降了16.49和上升了0.41个百分点;第二产业的需求比重分别上升了16.88和下降了0.41个百分点。

  普通生产工人位于需求缺口前列

  从各类职业的需求状况看,一季度普通生产工人、技工、营销人员位于需求大于求职缺口的前列。

  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性别要求看, 80.06%的用人需求有明确要求,其中对男性的需求比重为45.06%,对女性的需求比重为35%。与上季度和去年同期相比,用人单位对求职者性别无要求的需求比重分别上升7.92和3.82个百分点。从求职者的性别结构看,一季度女性的求职人数少于男性,所占比重分别为45.52%和54.48%。

  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年龄要求看,大多数用人单位对年龄有要求。16-44岁以下年龄段的劳动者构成用人单位需求的主体。求职者在这一年龄段的构成比重与用人单位需求基本一致,45岁以上年龄段在需求中处于弱势。

  从文化程度要求来看,供需双方均主要集中在高中(中专)及以下学历。大多数岗位对求职者无技术要求,对技术等级有明确要求的主要集中在初级技能人员。

  【相关链接】

  一季度新增就业1.9万余人

  近日来自涪陵区就业服务管理局的消息称,该区就业再就业工作立足于服务民生,扩大稳定就业取得了明显成效,一季度实现新增就业1.9万余人。

  一季度,该区城乡劳动者实现城镇新就业5417人,占市下达目标14000人的38.64%,占区政府确定目标18000人的30.09%;城镇新增就业人员4725人,占市、区目标任务8600人的54.94%;

  新增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6045人,占市目标8000人的75.56%,占区目标10000人的60.45%;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2409人,占市目标任务5000人48.18%,占区目标任务6000人的40.15%;

  城镇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772人,占市、区目标任务1500人的51.47%;城镇登记失业率一季度末3.62%,控制在4.3%的目标范围;失业保险新扩面参保40户600人,完成市目标4500人的13.33%,区目标3000人的20%;就业再就业培训685人,完成区目标任务2000人的34.25%;微企创业培训400人,完成1500人任务的26.67%;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介绍成功人数1500人,完成市目标4000人的 37.5%。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涪陵劳动力需求同比增加26.99%”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10504/3071.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