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新闻 » 国内动态 » 正文

政府推广农超对接 菜农可入股合作社参与卖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4-29  浏览次数:81052
内容摘要:针对目前菜农蔬菜贱卖问题,广州市物价局副局长邱亿通也指出,流通环节成本占蔬菜最后价格的绝大部分,目前出现蔬菜滞销的地区基本上没有成立专业合作社。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能很大程度改善菜农分散经营的局面,无论菜价高低,专业合作社都有职责收购,并能稳定

蔬菜滞销苦了菜农,蔬菜贵市民又负担不起,这个民生问题如何解决?信息时报记者连续两天追访,专家、政府部门以及民企经营者分别开出“药方”,专家一针见血指出,市场菜价的3/4由流通环节决定,可考虑建立由农民直接参与的专业合作社来卖菜。

政府推广

农超对接代替菜贩

针对目前菜农蔬菜贱卖问题,广州市物价局副局长邱亿通也指出,流通环节成本占蔬菜最后价格的绝大部分,目前出现蔬菜滞销的地区基本上没有成立专业合作社。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能很大程度改善菜农分散经营的局面,无论菜价高低,专业合作社都有职责收购,并能稳定菜价,避免农户受损失。

“可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直接实现蔬菜和超市的对接(即农超对接)。既避免个体菜贩收购,致使农民处于被动地位,也避免农户之间压低价格、恶性竞争。但目前农超对接情况并不是太理想。”邱亿通说,实现农超对接需要超市和专业合作社以及合作社与农户的长期协议。目前,超市和专业合作社的合作情况良好,但农户普遍分散经营,待价而沽,合同履行困难,影响专业合作社做大规模。个体菜贩由于灵活机动,收菜量远远大于专业合作社。个体菜贩一般挑准菜农不好卖却产量高的菜,随后进行压价,极大地损害了农户的利益。

专家建议

成立“卖菜公司”菜农来参股

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三农与城镇化研究所所长胡靖表示,目前全国性的蔬菜“供大于求”已是常态。“原因主要是由于蔬菜生产的产业链始端市场价格(即收购价)波动太大,从而导致农民经济损失。从产业链的特点来看,终端市场(即消费者的需求)是相对稳定的,因此价格尽管有波动,却相对稳定。而终端价格3/4以上是由商业环节决定的。”因此,在整个产业链中,处于生产环节的菜农的收益仅仅局限于生产。而处于流通环节的经销商、货主以及物流仓储等人员不仅在产业链获得巨大利益,规避风险的能力也远远强于处于产业链低端的菜农。

“蔬菜的生产有一定的生产周期,同样是一亩地,种蔬菜比种粮食收益超3倍以上。这就导致很多菜农盲目跟风大批量种植,造成来年大批量同质蔬菜同时蜂拥上市,出现如今的‘堵塞’局面。”胡婧介绍称。由于终端市场需求稳定、容量有限,难以消化大量蜂拥上市的蔬菜,到最后实在卖不动而烂在地里。

如何才能帮助处在产业链下游的广大菜农有更好的利益?胡靖建议,首先要提高菜农的抗风险能力,可让他们参与流通环节,分享到其中利益。从生产性农民转变成为经营性农民。其次可以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如日本成立了农民协会此类综合性组织,旗下设立各类实体公司,让农民参股成为公司股东,有效地让农民参与进整个产业链的生产以及流通的各个环节。最后,胡靖强调,解决问题的最根本,在于成立农民拥有完全所有和决定权的专业合作社。同时,政府也要予以适度的扶助与补贴。

民企自发

把农场直销点引入市场

此外,农场直销也不失为一个方法。

曾先生是新丰百菜农场有限公司的经营者,他最早以农场直销点身份进入广州,虽然连遭失败但曾先生还是有信心。

曾先生建议,首先要有政府引导,直接把农场引入国有市场内;其次,对自行铺路进入市场直销的农场建立相应的优惠政策,比如税收、租金补贴等。“政府如果先行,农场也十分乐意于政府签订保障供应、不参与任何市场操作以及成本利润监控协议,此举必对降低广州蔬菜价格起帮助作用。”曾先生说。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政府推广农超对接 菜农可入股合作社参与卖菜”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10429/3006.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