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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步入全国前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4-28  浏览次数:8678
内容摘要:为了进一步加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快速发展,1997年3月21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该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八章46条,分别从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授予

  本报南宁讯:4月26日,广西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座谈会在南宁召开。记者从会上获悉,近年来广西不断加大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力度,向上级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115件,获授权50件,涉及水稻、玉米、花生等品种,总数在全国排名靠前,有1人被评为全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先进个人。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推动农业植物育种持续创新和种子产业化的根本动力,是规范种子市场和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制度保障。2010年,广西进一步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保护植物品种权的意识,打击侵犯品种权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种子市场环境,切实保护了品种权人和广大农民的利益,年内共受理、查处侵权案件请求书4份,其中调解3份、立案调查1份。

  在开展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中,广西在加大保护品种权宣传力度、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公正处理侵权案件的同时,还认真抓好种子生产许可证及副证核发工作,对申请人申请授权品种生产许可证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没有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坚决不予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及副证,从而在源头上有效地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这一管理新模式,得到农业部的高度肯定并认为是全国首创。

  为了进一步加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快速发展,1997年3月21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该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八章46条,分别从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授予品种权的条件;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期限、终止和无效;罚则等方面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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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10428/29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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