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获悉,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出了《关于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意见的通知》。《通知》规定:我省一般诊疗费项目价格标准统一执行定价为每门诊人次10元(含一个疗程),各地不得另行制定收费标准。
《通知》要求,在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执行一般诊疗费工作,实施执行范围: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全省范围内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般诊疗费项目内涵包括:在门诊诊治中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实施执行一般诊疗费后,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不得再收取或变相收取,不得单设药事服务费。我省一般诊疗费项目价格标准全省统一执行定价为每门诊人次10元(含一个疗程),各地不得另行制定收费标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参保(合)对象就医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全额报销支付。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我省将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在国家、省新的医疗服务价格方案未出台前,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公立医院先行开展设立药事服务费试点工作,试点方案需要统一设计,整体推进;积极探索合理控制医疗服务费用的价格管理方式和医用植(介)入类高值医疗器械价格管理模式;省定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地区,在改革过程中涉及省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可由市发改、卫生部门调整,报省发改、卫生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