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技术 » 畜牧养殖 » 正文

规模化畜禽场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4-13  浏览次数:81016
内容摘要:规模化畜禽生产中,畜禽的病毒性疾病由于应用特异性的预防办法得到比较有效的控制后,细菌性疾病呈现上升趋势,并且,因长期使用和滥用抗生素,致使抗药菌株不断增加,甚至一些致病力不强的细菌也已构成了对畜禽新的威胁。因此,细菌性疾病的危害在一定条件

        规模化畜禽生产中,畜禽的病毒性疾病由于应用特异性的预防办法得到比较有效的控制后,细菌性疾病呈现上升趋势,并且,因长期使用和滥用抗生素,致使抗药菌株不断增加,甚至一些致病力不强的细菌也已构成了对畜禽新的威胁。因此,细菌性疾病的危害在一定条件下,已成为畜禽生产中的一个主要问题。群体药物预防和治疗已是畜禽防疫工作中的主要环节,特别是在细菌性疾病发生过程中以及预防病毒性疾病流行中可能出现的混合或继发感染中被广泛采用。因此合理应用抗菌药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所谓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系指在明确指征下选用适宜的抗菌药物,并采用适宜的剂量和疗程,以达到杀灭致病微生物和控制感染的目的,同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增强畜禽的免疫力和防止各种不良后果的发生,本文就规模化场畜禽用药的原则和应用注意事项作一叙述。
               
       首先应根据药敏试验结果,选用高敏药物,在高敏药物中应首选价廉、药源广、口服(拌料或饮水)易被吸收的抗菌药物。在选择高敏抗生素时,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窄谱抗生素可以解决问题的不选广谱抗生素      
       一种抗生素可达到治疗作用时,不要用两种药物联合应用。
       必须应用两种抗生素时,应选择联合应用具有协同作用的药物。
       要注意治疗用药的剂量和疗程的长短。处理一般感染时,不要盲目增加药物剂量。如果是严重的全身感染,在最初的治疗阶段(1天~2天内)可适当加大剂量,而后再给予常量,有利于控制感染,减少损失。疗程的确定与感染性质有关,对于急性感染,当给药后死亡明显减少,群体整体状态好转,再继续给药2个~3个疗程。疗程间隔一般为3天~5天。

        药物的选择也应根据传染病的性质并结合发病畜禽群的状况全面考虑。如传染病是全身感染的败血性疾病,口服给药时,药物必须是经消化道可以吸收的,否则达不到治疗的目的;发病畜禽食欲下降或废绝时,口服给药不能使血中达到药物的有效浓度,影响治疗效果,此时宜选择注射药物。畜禽患肠道传染病时,要选择口服不易吸收的药物,以保证药物在肠道中的治疗浓度。
               
抓住治疗时机也是非常重要的

       有的传染病不是全群发生,而是在群体中不断出现新发和死亡病例(如大肠杆菌病、育成鸡白痢等),这种情况下给药时机应突出一个“早”字,对控制新发病例、降低死亡、减少损失是有重要意义的;而有的传染病如传染性鼻炎,是在群中传播较为迅速的传染病,但在发病早期,群食欲还未见明显变化时,及时口服敏感药物,对提高疗效、缩短病程是十分有利的,但贻误了时机,只能通过注射的办法给药,从而增加了资金消耗,加重了防疫人员的负担。

         对暂时还没有条件进行药敏试验的生产单位,畜禽发生细菌性疾病时,治疗药物应尽量选用本场甚至本地区不常使用的药物,这不仅可达到治疗效果,而且为临床用药提供经验。药物选择是否合适,应以治疗效果为依据,发病畜(禽)群用药1天~2天后,死亡应明显减少,或动物精神、食欲好转或新发病例不再出现,均反映了药物治疗效果。否则说明药物选择不当,应及时换药。

         临床用药是防治畜(禽)群细菌性疾病的重要手段,但绝非唯一的办法。因为有些疾病如慢性呼吸道疾病、大肠杆菌病、子黄(白)痢等,其发病除感染因素外,尚有明显的诱因,或是继发于某些原发性感染的过程中。如果外界不良因素不消除或环境卫生条件不好,得不到改善,甚至原发感染得不到及时控制,一味地靠药物治疗是达不到预期目的的。因为治疗效果的好坏是由多方面综合因素决定的,所以在治疗中还应加强畜(禽)群的饲养管理,改善环境卫生条件,认真做好卫生综合防治措施。

必须强调综合性治疗的重要性

           在应用抗菌药物治疗感染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认识到机体免疫力的重要性,过分依赖抗菌药物的功效而忽视机体内在因素是抗菌药物治疗失败的原因之一。因此,在应用抗菌药物的同时,应使动物的机体状况有所改善,各种综合措施如纠正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等均不可忽视。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规模化畜禽场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10413/2233.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