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技术 » 畜牧养殖 » 正文

猪增生性肠炎诊疗方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4-13  浏览次数:81821
内容摘要:猪增生性肠炎(PPE)是由细胞内劳森氏菌引起的一种接触性传染病,常发生于6-20周龄的生长育成猪,是近年来世界各国 养猪 地区日渐受到重视的常见 猪病 。被感染的猪群死亡率虽然不高,仅有5%-10%,但由于患猪对饲料利用率下降(比正常猪下降17%-40%),生长

     猪增生性肠炎(PPE)是由细胞内劳森氏菌引起的一种接触性传染病,常发生于6-20周龄的生长育成猪,是近年来世界各国养猪地区日渐受到重视的常见猪病。被感染的猪群死亡率虽然不高,仅有5%-10%,但由于患猪对饲料利用率下降(比正常猪下降17%-40%),生长迟缓,被迫淘汰率升高,猪舍占用时间延长,给养猪业带来的经济损失还是严重的。

  临床症状有急性型与慢性型之分。患猪中,急性型占的比例小,慢性型占的比例大。不管是急性型还是慢性型,如无继发感染,体温一般都正常。急性型的患猪,主要表现为突然严重腹泻,排沥青样黑色粪便或血样粪便,不久虚脱死亡,也有的仅表现皮肤苍白,未发现粪便异常而在挣扎中死亡。慢性型的患猪,临床表现轻微,表现同一栏猪不时出现几头腹泻,间歇性下痢,粪便呈糊状或不成形,混有血液或坏死组织碎片;厌食,对食物好奇,但往往吃几口就走;精神萎糜,弓背弯腰,皮肤苍白,消瘦,生长不良,甚至生长停止或下降;病程15-25天,有的形成僵猪,有的在衰竭中死亡。

  病理剖析小肠后部、结肠前部和盲肠增厚,有的肠肌肉呈显著肿大;病变部位还可见凝固性坏死和尖性渗出物,小肠内有凝血块,结肠内有血液的粪便。

  诊断①根据流行情况,临床特征(腹泻、粪便稀软、不成形、血便),特征性病变(小肠及结肠黏膜增厚,坏死或出血)可作出初步诊断。但确诊,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查(取肠黏膜涂片,用姬姆萨液染色,显微镜检查,观察到细胞内劳森菌的,就可确诊)。②在临床上应注意与密螺旋体病(猪痢疾)的区别,猪痢疾除有下痢混有血液外,尚有黏液和坏死物;剖析时可见病变集中于大肠;死亡率高,严重感染猪,如不治疗或治疗方法不当,都可能死亡。

  综合防治措施一旦发现本病,对病猪与同群猪同时采用综合防治措施。

  药物治疗将出现临床症状的病猪选出,隔离治疗,即交替使用2.5%恩诺沙星注射液和2%环丙沙星注射液,按说明书的剂量于患猪后海穴(又称交巢穴,肛门之上,尾根之下,中央凹陷处)注射,每天2次,连续3-4天;同时在基础日粮中添加泰乐菌素和阿莫西林粉,连用5-7天。不但能治愈本病,而且对可能继发感染某些细菌性疾病也有很好的治疗作用。

  药物预防对尚未表现临床症状的同群假定健康猪,按剂量在饲料中添加氟苯尼考粉,连用5天后停药,再在日粮中添加庆大霉素粉,连喂5天。可有效地预防在同群猪有新的病例发生。同时还可最大限度地预防因继发其它细菌性感染增加本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

  彻底清除猪栏内外的粪便后,用消毒药对猪舍、猪体、饲槽、用具和周围环境进行消毒,每两天1次,直到病猪康复为止。可最大限度地降低猪群中的病原微生物,减少或杜绝猪群疫情扩大和继发感染几率。

  对出现临床症状的患猪改饮常水为口服补液盐(配方为食盐350克、小苏打250克、氯化钾150克、白糖2公斤、常用水100公斤),以利于增加机体的电解质,保持酸碱平衡,增加抗病能力,促进生长发育。

  经过药物治疗后,对少数猪仍机体瘦弱、贫血、食量少的,分别每头1次肌肉注射牲血素(含硒型)2.5-3毫升,复合维生素B注射液4-5毫升。对增加食欲,恢复健康,促进生长发育有良好的作用。

  采用上述综合防治措施,猪群疫情一般可得以控制并平息。猪群中尚未表现临床症状的猪不会表现临床症状;出现临床症状的猪95%可以康复。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猪增生性肠炎诊疗方法”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10413/2182.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