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经济日报讯: 4月8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为切实保障我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并下发实施。
基金按总和的12%转移
《办法》指出,参保人员进出本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进出本省流动就业转移统筹基金时,除记人个人账户的部分外,均按12%的标准计算转移金额。转移时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缴费比例高于12%的,按实际缴费比例计算转移金额; 低于12%的,按12%计算转移金额。进出本省流动就业转移的统筹基金不计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人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保险关系可随人转移接续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市州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未返回户籍所在市州就业参保的,由新就业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本省户籍的参保人员(包括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从外省返回本省就业参保时,如就业地(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与户籍所在地属于不同的市州,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移到就业地。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将户籍迁人本省的,从迁人的次月起将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调整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本省参保人员流动到外省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曾办理一次性预缴养老保险费的,先按规定比例计算转移金额,余额部分由转出地暂时保留封存,待本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办法》规定,外省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本省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回本省,在本省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本省户籍的,待遇领取地可根据本人申请,按户籍所在市州或本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参保地确定;非本省户籍的,待遇领取地根据在本省有关市州的缴费年限,按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市州确定。
本省户籍参保人员在本省境内跨市州流动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手续由最后一个参保地负责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最后一个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不受缴费年限满十年的限制。而参保人员在本省境内跨市州流动就业,只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农民工可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办法》指出,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有关办法规定,核定其基本养老金。外省参保人员到本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本省对转出地记录的缴费基数不进行“封顶保底”计算和调整。
《办法》同时明确,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