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是改革开放进程中成长起来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现代产业工人的主体。农民工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为人们过上幸福生活付出了辛勤劳动。
我们注意到,新世纪以来特别是“十一五”时期,农民工总量稳定增长,1980年后出生的新生代农民工已经成为农民工主体,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接受过职业培训的农民工比重稳步上升,农民工技能水平不断提高。农民工的就业结构、就业方式继续发生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动向。制造业和建筑业仍然是农民工的主要就业领域,第三产业就业比重不断提高。随着国家产业结构和区域经济布局的调整,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深入实施以及沿海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转移,农民工的区域流向有所变化,中西部地区就地、就近转移逐步加快。农民工回乡创业步伐开始加快,新型双向流动正在形成,也出现了中西部与东部争抢农民工的现象。
我国近年来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形成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政策体系,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力度大大加强,但面对新形势新情况,做好农民工工作依然任重道远。“十二五”时期,必须采取综合措施做好农民工工作,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民工荒”问题。
从我国城乡人口年龄构成和劳动力供给变化趋势看,农村劳动力是今后新增劳动力的主要来源,城乡就业的难点主要在农村。要继续把扩大农民就业放在突出位置,引导农民工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就近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回乡创业,以创业促就业,多渠道转移农村劳动力。“十二五”时期,有4500万农业劳动力需要转入非农产业和城镇就业,要力争每年平均转移900万人以上。
要不断提高农民工素质,健全农民工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体系及制度,加大对农村职业教育和农民工技能培训的投入力度,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扩大到中等职业学校,形成培训面向市场、机构平等竞争、农民自主选择和政府购买服务的农民工职业培训机制,大幅度提高技术熟练型农民工的比重。
要继续加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切实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加强劳动执法监督,力争到“十二五”时期末城镇用工单位基本都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所有城镇都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建立最低工资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和合理增长。
要确保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由流入地政府负责和以公办学校为主接受农民工子女入学的原则,确保各地90%以上的农民工子女能够进入公办学校或政府委托的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接受义务教育。
要基本实现社会保障体系覆盖全体农民工,将从事正规就业、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现行制度,参加城镇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对签订短期合同,频繁流动以及从事各种灵活就业的农民工,除工伤、失业保险按现行规定执行外,引入过渡性的办法。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完善,在基础养老金实行全国统筹之后,再考虑将农民工逐步纳入统一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健全能在城乡间转移、可在城镇间接续的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
要建立覆盖农民工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将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要放宽农民工进城落户的条件,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农民工落户的具体政策措施,促进本地转移的农村人口和外来务工人员自愿进城定居。在就业、培训、住房、社会保障、子女入学和进城落户等方面,把新生代农民工作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社会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