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新闻 » 国内动态 » 正文

农业部全面部署小麦病虫害防控工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3-31  浏览次数:81435
内容摘要:随着气温回升,小麦病虫害陆续进入发生盛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春季农业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打好防控战役,实现虫口夺粮促进夏粮丰收,农业部3月28-29日在湖北省十堰市召开了全国小麦病虫防控工作会议。会议观摩了襄阳市、十堰市小麦条锈病专业化统防统治

随着气温回升,小麦病虫害陆续进入发生盛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春季农业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打好防控战役,实现虫口夺粮促进夏粮丰收,农业部3月28-29日在湖北省十堰市召开了全国小麦病虫防控工作会议。会议观摩了襄阳市、十堰市小麦条锈病专业化统防统治现场,分析了下阶段小麦主要病虫害发生形势,研讨了防控对策措施,部署了防控行动,要求各地奋战60天,虫口夺粮,力促夏粮丰收。

  会议分析认为,今年小麦病虫发生形势较为严峻。据各地监测,一是发生面积大。截至目前,全国已累计发生1.43亿亩,同比增加15%。其中,小麦蚜虫、麦蜘蛛同比增加110%和20%;二是虫害密度高。江淮、黄淮麦区大部蚜量同比增加4倍以上;河南山西安徽等省局部麦蜘蛛百株螨量高达1000-3000头。三是病害扩展快。小麦条锈病、白粉病和纹枯病发生面积分别比3月中旬增加80%、54%和69%,尤其是条锈病在汉水流域等春季流行桥梁地带扩展迅速。专家分析认为,今年小麦病虫害发生程度将重于2010年,全国发生面积将达10亿亩次。其中,穗期蚜虫发生2.4亿亩,黄淮海主产麦区将大发生;小麦条锈病发生4000万亩,西南、西北、汉水流域麦区将偏重流行态势,黄淮麦区有中度以上流行可能;赤霉病发生6500万亩,长江流域、江淮麦区、汉水流域麦区将偏重流行。

  会议明确提出,今年小麦病虫害防控目标是将病虫总体危害损失控制在5%以内,黄淮海主产麦区力争控制在4%以内。全面落实“打点保面”措施,确保小麦条锈病不扩展蔓延,造成大面积流行危害;有效预防小麦赤霉病发生危害,确保病穗率控制在5%以内,病粒率控制在1%以内;全面做好麦蜘蛛、穗期蚜虫、吸浆虫、纹枯病、白粉病达标防治。努力实现重点区域和关键地带的防控处置率达到100%,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20%以上。

  会议研讨认为,防控策略上要统筹兼顾,突出区域防控重点。西南麦区重点加强小麦条锈病、穗期蚜虫防控;江淮麦区重点做好赤霉病预防和穗期蚜虫防控;汉水流域麦区要严防条锈病、赤霉病发生流行;黄淮海麦区重点加强苗期蚜虫、穗期蚜虫和纹枯病防控;西北麦区重点加强条锈病、穗期蚜虫防控。防控措施上要抓住重要环节,落实好关键防控技术。如针对小麦条锈病,要全面落实“带药侦查、发现一点、防治一片”预防措施,坚决遏制其扩展蔓延;针对小麦赤霉病,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一旦抽穗扬花期与阴雨天气相吻合,就要全面预防打好“保险药”;针对穗期蚜虫,要结合小麦中后期“一喷三防”,大力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切实提高防控效果、效率和效益。

  会议安排部署,当前已进入小麦产量形成重要时期,也是小麦病虫害发生和防控关键时期,各级农业部门和植保机构要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再接再厉,攻坚克难,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行动,奋战60天,抓好下阶段小麦病虫害防控工作,实现虫口夺粮,力促夏粮丰收。一要强化组织领导,整合各方力量、聚集多方资源、切实落实防控属地责任,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二要准确监测预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坚决杜绝因监测预警不到位,导致病虫大面积危害成灾。三要强化技术指导,要深入田间地头、生产一线,手把手、面对面指导农民群众开展防控行动。四要加强市场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农民用上“放心药”。

  会议特别强调,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工作,引导、扶持发展一批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的专业化统防统治队伍,强化信息服务、技术指导和作业监管,充分发挥其在病虫防控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带动面上防控工作的全面开展。

  来自全国河北、河南、山东江苏、安徽等14个冬小麦主产省份农业厅(局、委)植保站负责同志,以及国家小麦产业体系病虫害防控专家等50多人参加了会议。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农业部全面部署小麦病虫害防控工作”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10331/1251.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