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新闻 » 国内动态 » 正文

牢牢抓住粮食生产不放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3-21  浏览次数:81112
内容摘要:3月的中原,生机勃发,绿油油的麦田一望无际,成为春天里最美丽的风景。 作为全国重要的农业大

 3月的中原,生机勃发,绿油油的麦田一望无际,成为春天里最美丽的风景。

  作为全国重要的农业大省、粮食生产大省,我省坚持把“三农”问题特别是粮食生产作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走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为代价的“三化”协调科学发展之路,不断巩固发展农业农村好形势,粮食产量连续五年稳定在1000亿斤以上、连续七年创历史新高,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管理通货膨胀预期作出了重要贡献。

  从温饱不足到实现粮食外运,每年为国家贡献400亿斤

  史料记载,受战乱、自然灾害等各种历史条件的影响,新中国成立初期,我省农业生产水平极其落后。

  “到1949年,我省粮食亩产仍停留在110斤左右,和两千年前西汉时期粮食亩产水平相比没有多大提高。即使到上世纪80年代初期,全省粮食产量也只有400多亿斤,仍为粮食调入省。”国家小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省小麦专家指导组组长郭天财说。

  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大发展,尤其是近些年来,历届省委、省政府在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始终牢牢抓住农业尤其是粮食生产不放松,不断强化农业基础地位和加大对“三农”支持力度,粮食生产水平大幅提高。

  “十一五”期间,我省粮食总产量从“十五”期间的800亿斤提高到2010年的1087.4亿斤,用占全国1/16的耕地生产了占全国1/10的粮食、1/4的小麦。

  “作为中国人口唯一过亿的省份,河南粮食产量已连续11年位居全国首位,连续五年超千亿斤。”省农业厅总经济师魏仲生说,这不仅解决了本省1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和生产企业的原料需求,而且每年为国家贡献400亿斤粮食和粮食制成品,成为全国6个粮食调出省之一。

  始终牢记稳粮之责,千方百计提高生产水平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我省粮食生产。近年来,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多次来我省视察指导工作,就粮食生产提出了明确要求。

  历届省委、省政府始终牢记稳粮之责,时刻绷紧粮食生产这根弦,并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财力投放、干部配备上,切实体现粮食生产重中之重的指导思想,形成了全省上下重视粮食生产、抓好粮食生产的共识和行动。

  我省坚持不折不扣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不断加大对89个产粮大县的扶持和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增加对产粮大县、种粮大户、育种科研单位和种子企业的奖励。近7年来,我省粮食种植面积累计增加1200多万亩,为连年丰收奠定了良好基础。

  针对农业基础设施薄弱、抗御自然灾害能力不强的问题,我省立足抗灾夺丰收,不断加大投入,连续实施夏粮生产、秋粮生产“抗灾保丰收”等行动计划,建设一批应急灌溉和防洪除涝减灾工程,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省财政厅提供的信息,“十一五”期间,我省累计投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155亿元,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885万亩,新增粮食综合生产能力31亿斤。

  增创粮食生产新优势,构筑“三化”协调新格局

  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也是中原经济区建设的起步之年。

  “建设中原经济区,农业和粮食是基础。”省农业厅厅长朱孟洲说,“在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中原经济区建设总体目标中,加快粮食核心区建设,增创粮食生产新优势,构筑‘三化’协调新格局是一项重要内容。这既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粮食生产重视程度,也更有利于进一步彰显河南发展优势。”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编制的《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赋予我省粮食增产任务155亿斤,占全国的七分之一。

  按照上述目标,未来五年,我省将把发展粮食生产与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实现富民强省结合起来,加大对现代农业建设的投入力度,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抓好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能力建设,确保2020年粮食生产能力达到1300亿斤,成为全国重要的粮食生产稳定增长的核心区、体制机制创新的试验区、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示范区,为推进中原经济区建设、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牢牢抓住粮食生产不放松”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10321/1019.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