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30日前参保者———
针对2007年6月30日前参保的单位和职工,太原市“缩短”退休时医保实际缴费年限规定,相比原政策,明年退休的人员最少可少补缴7685元医保费。根据缴费情况和退休时间的不同,共有120多万参保职工受益。
2001年11月,太原市开始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针对人口老龄化给市医保基金带来的压力,2007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实行参保人员退休时核定医保缴费年限的办法。按照办法,“2007年6月30日前参保,参保人员在2010年年底前办理退休手续的,实际缴费年限按5年核定,2011年1月起按15年核定”,缴费年限核定到月。
“这样,在视同缴费年限等其他条件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实际缴费年限核定为几年,就意味着职工实际缴费必须够几年,不够的,需要在退休时一次性补足差额,退休后才能享受医保待遇。”市医保中心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比如,核定年限为5年的,实际缴费仅缴了3年,需要按规定补足两年的医保费。
此次出台的新政策,将上述规定改为“2007年6月30日前参保,参保人员在2010年底前办理退休手续的,实际缴费年限仍按5年核定,从2011年1月起,按6年开始核定,以后按1年逐年递增,至2020年按15年核定。”市医保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样的新规定,是在全市医保基金运行良好,并且不降低参保职工医保待遇的前提下做出的,“目的是让参保职工退休时少补缴医保费。补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规定一次性足额补缴。”
根据新政策,2005年1月(含)前参保、2011年1月退休的人员,将不再需要补缴医保费用。而这些人如果按照原政策退休,需要补缴最少5年、最多9年的医保费。
如果按最低月缴费基数1423元、最少缴5年粗略计算,单位负担部分:1423元×7%(单位缴费比率)×60(5年)=5977元。职工负担部分:1423元×2%(职工缴费比率)×60(5年)=1708元。单位、职工共需要补缴7685元。如按最高月缴费基数7117元、最多补缴9年粗略计算,单位负担部分:7117元×7%×108(9年)=53805元。职工负担部分:7117元×2%×108(9年)=15373元。单位、职工共需补缴69178元。
根据这样计算,2005年2月至2007年6月30日前参保,并在2011年1月退休的人员,相比原政策,可少缴9年的医保费用。以此类推,在2011年以后退休,不同人群也将不同程度地少补缴医保费。
2007年7月1日后参加医保的用人单位和职工,退休人员医保缴费年限审核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