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记者从省林改办获悉,为减轻林农负担,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出台《全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新的育林基金征收标准比原标准降了一半,而农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则免征育林基金。
根据规定,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育林基金。按照我省新标准,一是征收比例降低,新的育林基金征收标准将国有林木采伐单位缴纳的育林基金由原来的20%降至10%,非国有林木采伐单位和个人由原来的12%降至6%;二是征收范围减小,由原来的多项林木产品缩减为规格木材一项,非规格木材、林副产品、经济林产品不再缴纳育林基金。
省林改办负责人表示,育林基金只征收一次,不得在多次销售林木产品时重复征收,严禁在育林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