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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3-08  浏览次数:82880
内容摘要:谁能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套保障性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

谁能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套保障性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尚未获得实物配租、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尚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亦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已享受福利分配住房尚未退出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在承租廉租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时,应退出所租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同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怎样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登记和轮候制度。

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本市家庭应向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住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已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可按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并考虑其收入水平确定顺序进行轮候,也可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顺序进行轮候。

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或属于重点工程拆迁范围的可优先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隐瞒申报户籍、虚报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材料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经调查核实后,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允许其申请住房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售、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定期复核制度,经复核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租住。经复核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

户型如何?

在建设方式上,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项目应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在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旧城)改造、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应按一定比例配建公租房房源,并由政府统一回购。

此外,公租房房源还包括:政府向社会统一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各类产业园区建设及升级改造中,集中配建的公寓、宿舍等。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建设标准为:室内水泥地面,内墙面普通涂料,户内安装木质门,入户安装普通防盗门,符合节能标准的普通窗户,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暖、气四表出户,分户计量。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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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10308/4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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