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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采集、收购虫草必须有许可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3-08  浏览次数:82969
内容摘要:随着冬虫夏草成熟期的到来,西藏地区即将全面进入虫草采集期。近日,记者从自治区有关部门了解到,今年虫草采集和收购工作将继续按照《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和《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进行,采集、收购虫草都必须有相应的许

   随着冬虫夏草成熟期的到来,西藏地区即将全面进入虫草采集期。近日,记者从自治区有关部门了解到,今年虫草采集和收购工作将继续按照《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和《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进行,采集、收购虫草都必须有相应的许可证。
  申领虫草采集证
  《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采集虫草应当取得采集证,发放对象为虫草产区县域范围内当地群众。虫草采集实行一人一证,写明持证人及其相关身份资料、采集区域和地点、有效期限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想采集虫草的虫草产区县域范围内当地群众可以向虫草产区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申请人所提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核发放采集证。禁止无证采集或禁采区采集虫草。
  据了解,申领虫草采集证,要依法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无证收购虫草
  去年10月1日施行的《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凡是收购虫草的都应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允许经营虫草的营业执照和有效身份证明到县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虫草收购许可证明,农牧民从事虫草收购活动的也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和虫草收购许可证明。
  许可证明的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近期免冠照片、收购地点以及收购期限等。并且,在销售虫草时,必须开具发票并如实填写品名、数量和价格等。
  《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于未取得虫草收购许可证明收购虫草的,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没收虫草和违法所得的基础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对于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虫草收购许可证明的,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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