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类别:NY-行业标准(农业),关键词:无公害食品对虾,标准号:NY 5058-2001,标准名称:无公害食品对虾,标准分类: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标准,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颁布日期:2001-9-1,实施日期:2001-10-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对虾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对虾(Penaeus Chinesis Osbeek)、长毛对虾(Penaeus penicillatus)、南美白对虾(Penaeusvanammi)、日本对虾(Penaeus daponicus Bate)、斑节对虾(Pinaeus monodon Fabricius)的鲜、活对虾。其它品种的大型对虾也可参照执行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检验
GB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45 水产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9675 海产食品中多氯联苯的测定方法
GB/T14931.1 畜禽肉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测定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
NY 5051 无公害食品 淡水养殖用水水质
NY 5052 无公害食品 海水养殖用水水质
NY/T 5059 无公害食品 对虾养殖技术规范
NY 5070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NY 5071 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 5072 无公害食品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NY 5073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
SN 0197 出口肉中喹乙醇残留量检验方法
SN/T 0208 出口肉中十种磺胺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SN 0530 出口肉品中呋喃唑酮残留量检验方法
3 要求
3.1 养殖对虾生长条件
3.1.1 养殖对虾的整个养殖过程应符合NY/T 5059的规定。
3.1.2 海水养殖对虾所用的水质应符合NY 5052的要求,淡水养殖对虾所用的水质应符合NY 5051的要求。
3.1.3 对虾养殖过程中使用的饲料应符合NY 5072的规定。
3.1.4 对虾养殖过程中渔药的使用应符合NY 5071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3.2.1 活对虾
活对虾具有本身固有色泽和光泽,体态匀称,体形正常,无畸形,活动敏捷,无病态。
3.2.2 鲜对虾
鲜对虾感官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鲜对虾感官质量指标
项 目 指 标
外 观 色泽 1)虾体色泽正常、无红变,甲壳光泽较好
2)允许有黑箍一个,黑斑四处,及轻微水锈,尾扇允许有轻微变色,自然斑
点不限
3)卵黄按不同产期呈现自然色泽,允许在正常冷藏中卵黄变色。
形态 1)虾体完整,允许节间松弛,联结膜可有一处破裂,破裂处虾肉可有轻微裂口
2)虫体允许有愈后伤疤和较小的刺擦伤,尾扇有较小的残缺或部分尾肢脱落
3)不允许有软壳虾
滋气味 气味正常、无导味,具有对虾固有鲜味
肌肉组织 肉质紧密有弹性
杂质 虾体清洁、未混入任何外来杂质,几乎未混入触鞭、甲壳、附肢等。
水煮试验 具对虾特有鲜味,口感肌肉组织紧密有弹性,滋味鲜美。
3.3 理化指标
对虾理化的规定见表2。
表2 对虾的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挥发性盐基氮(VBN),mg/100g ≤15(淡水对虾)
≤25(海水对虾)
3.4 微生物指标
对虾微生物指标的规定见表3。
表3 对虾的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沙门氏菌 不得检出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不得检出
副溶血性弧菌 不得检出(海水对虾)
3.5 安全指标
无机砷、汞、铅、铜、多氯联苯、六六六、滴滴涕的限量规定应符合NY 5073的规定。
喹乙醇、呋喃唑酮、磺胺类、土霉素、敌百虫的限量规定应符合NY 5070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将试样倒在白色搪瓷盘或不锈钢工作台上,按本标准3.2条的规定逐项进行对虾的感官检验。当不能确定产品质量时,进行蒸煮试验,并测定VBN值进行确定。
4.2 水煮试验
在容器中加入500mL饮用水,将水烧开后,取约100g用清水洗净的对虾,放于容器中,盖上盖,煮5min后,打开盖,嗅蒸汽气味,再品尝肉质。
4.3 样品制备
取5~10尾对虾清洗后,去虾头、虾皮、肠腺,得到整条虾肉。将所取得的虾肉立即用绞肉机绞碎3次,绞肉机的孔径应在1.5~3mm之间。也可使用组织捣碎机打碎数分钟,中间需不断停机,以便刮掉杯壁上的虾肉。#p#分页标题#e#
4.4 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
取4.3条制备的样品,按GB/T 5009.44中的规定进行。
4.5 沙门氏菌检验
按GB 4789.4中的规定进行。
4.6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检验
按GB 4789.6中的规定进行。
4.7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按GB 4789.7中的规定进行。
4.8 无机砷的测定
取4.3条制备的样品,按GB/T 5009.45中的规定进行。
4.9 砷的测定
取4.3条制备的样品,按GB/T 5009.11中的规定进行。
4.10 汞的测定
取4.3条制备的样品,按GB/T 5009.17中的规定进行。
4.11 铅的测定
取4.3条制备的样品,按GB/T 5009.12中的规定进行。
4.12 铜的测定
取4.3条制备的样品,按GB/T 5009.13中的规定进行。
4.13 多氯联苯的测定
取4.3条制备的样品,按GB/T 9675中的规定进行。
4.14 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
取4.3条制备的样品,按GB/T 5009.19中的规定进行。
4.15 喹乙醇的测定
取4.3条制备的样品,按SN 0197中的规定进行。
4.16 呋喃唑酮的测定
取4.3条制备的样品,按SN 0530中的规定进行。
4.7 磺胺类的测定
取4.3条制备的样品,按SN 0208中的规定进行。
4.18 土霉素的测定
取4.3条制备的样品,按GB/T14931.1中的规定进行。
4.19 敌百虫的测定
取4.3条制备的样品,按GB/T 5009.20中的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
5.1.1 组批规则
水产养殖对虾以同一养殖场中、同时收获的、养殖条件相同的、同品种的对虾为一个批次,捕捞对虾以同一条船上相同品种未经分拣过或已按规格分拣过的对虾为一个批次。
5.1.2 抽样方法
5.1.2.1 鲜、活对虾抽样数量及感官判定规则见表4。
5.1.2.2 用于安全指标检验的样品总量不得少于500g。
5.1.2.3 用于微生物检验的样品应在无菌条件下抽样,并将所取样品存放于无菌容器中,样品总量不得少于250g。
表4 鲜、活对虾抽样方法及感官判定规则 单位为尾
全部虾数量 样本大小 合格判定数a 不合格判定数b
2~15 2 0 0
16~25 3 0 1
26~90 5 0 1
91~150 8 1 2
151~500 13 1 2
50l~1200 20 2 3
1201~10000 32 3 4
l0001~35000 50 5 6
35001~500000 80 7 8
>500000 125 10 11
a 合格判定数:若在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对虾数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则判为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b 不合格判定数:若在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对虾数大于或等于不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5.2 检验分类
产品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执行,检验项目为感官。
5.2.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a)新建养殖场的养殖对虾;
b)对虾养殖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大差异时;
e)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一次的周期性检验。
5.3 判定规则
5.3.1 活对虾、鲜对虾感官检验所检项目全部符合3.2.1、3.2.2规定,合格样本数符合表4规定,则判为批合格。
5.3.2 若感官检验判定鲜虾、冻虾质量困难时,应做蒸煮试验并测VBN值,并以蒸煮试验及VBN测定结果为综合判定依据。
5.3.3 检验结果(包括微生物及安全指标)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将此项指标复验一次,按复验结果判定本批产品是否合格。检验结果中有二项及二项以上指标不合格,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应标明对虾的品名及产地。
6.2 包装
6.2.1 包装材料
所用包装材料应坚固、洁净、无毒、无异味。
6.2.2 包装要求
6.2.2.1 活对虾
活对虾包装中应保证对虾所需氧气充足;水质应符合NY 5051、NY 5052的要求。
6.2.2.2 鲜对虾
鲜对虾应装于便于冲洗的鱼箱或保温鱼箱中,不能放得太满,确保对虾的鲜度及虾体的完好;放前需在箱底铺一层冰,在箱中需放足量的碎冰以保持虾体温度在0℃~4℃;避免践踏或用锐器损伤虾体。
6.3 运输
6.3.1 活对虾运输中应保证对虾所需氧气充足。
6.3.2 鲜对虾用冷藏或保温车船运输,保持虾体温度在0℃~4℃之间。
6.3.3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运输中防止日晒、虫害、有害物质的污染,不得靠近或接触有腐蚀性物质。
6.4 贮存
6.4.1 活对虾贮存中应保证对虾所需氧气充足。
6.4.2 鲜对虾贮存时保持鱼体温度在0℃~4℃之间。保存期0℃时为9-12天,4C时不超过6天。若以冰保存,温度不恒定时,冬季不能超过12天,夏季不能超过6天。
6.4.3 产品贮藏于清洁、卫生、无异味、有防鼠防虫设备的库内,防止虫害和有害物质的污染及其他损害。#p#分页标题#e#
备注:
本标准的安全性指标与NY 5070-2001{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5073-2001((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中的规定一致,鲜度指标挥发性盐基氮与GB 2740-1994((河虾卫生标准》、GB 2741-1994((海虾卫生标准》的规定相比更严格。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联珠、李晓川、陈远惠、翟毓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