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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的安检 专家称外资并购安全审查范围可再大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3-04  浏览次数:84587
内容摘要:我国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的目的制定本《通知》是完全合理、合法的。这既有其他国家的先例可循,也是符合现行国际规则的。但对国家安全这一概念不宜过分扩大,特别是不能以外资对某一产业的垄断或控制程度、或者其获得经济利益的多少来作为判断是否影响安全的标

  为使外资并购在华更加规范,2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下称《通知》),决定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具体承担并购安全审查工作。审查制度自《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巧合的是,2月11日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要求,中国企业华为必须剥离去年5月收购的美国3Leaf Systems公司。2月18日,华为宣布放弃该收购。美国官方没有解释为何此时启动审查程序。但此举是否针对中国出台的安全审查制度,引发各方猜测。

  2月17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表示,建立安全审查制度是国际通行做法,也会进一步促进中国吸收外资结构的质量和结构的改善,为下一步吸收外资提供比较好的条件。

  我国政府宣布的外资安全审查新规,比美国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制度(1975年阿拉伯国家对美国实行石油禁运之后,福特总统发布“第11858 号”行政令)晚了整整36年。

  中国欧盟商会积极回应

  2008年8月1日,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实施,但由于该法只对“外资并购设安全审查制度”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相应配套的实施措施,无法落实。2009年6月,《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随着今年2月《通知》的正式发布,空转两年多的“外资并购设安全审查制度”终于落地。

  根据《通知》,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与2006年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暂行规定》相比,《通知》将规定范围从知名品牌及战略产业扩大到了其他产业。此外,《通知》明确指出,审查制度将只包括外国投资者取得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一般为持有的股份总额在50%以上。审查内容包括对国防安全、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社会基本生活秩序、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等。

  审查制度公布后,即刻引起国外媒体热议。“此举可能预示着中国对待海外资本进入本国的态度将发生变化”、“外资在中国的并购行为今后可能会常常受到这个新机构的审查,并会以威胁国家安全的理由遭到拒绝”、“中国在收紧外资政策”……

  外经贸大学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院副院长屠新泉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我国是对外资企业开放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外资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也作出了重大贡献。此次出台安全审查制度并不意味着我国将收紧外资政策,在我国经济连年快速增长、国际经济地位不断提高的情况下,也没有收紧的必要。

  “而且,随着人民币汇率走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不断提高、对外投资的需求和意愿越来越高。收紧外资政策必然会反过来影响我国企业的走出去,因此出台安全审查制度的基本目标还应是维护国家安全。”屠新泉提醒说,“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要避免国家安全概念的扩大化,防止因为一些利益的干扰而损害我国的投资环境。只有保持开放才能使世界相信我国将和平崛起,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国家安全。”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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