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农业技术 » 种植技术 » 正文

复合肥执行标准,复合肥的使用方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2-22 16:47  浏览次数:3185
内容摘要:复合肥执行标准有:肥料名称、单一养分含量、氯离子含量的标注、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生产日期或批号、产品标准以及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肥料名称不能夸大性质的宣传。养分也要按照氮—磷—钾的顺序。每袋肥料都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GB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还要明确生产名称和地址。一、复合肥执行标准1、肥料名称(1)肥料包装袋上必须明确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上已经规定好的肥料名称。比如说复合肥料或者复混肥料。(2)如果有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会在产品的名称下面

复合肥执行标准,复合肥的使用方法

回答复合肥执行标准有:肥料名称、单一养分含量、氯离子含量的标注、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生产日期或批号、产品标准以及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肥料名称不能夸大性质的宣传。养分也要按照氮—磷—钾的顺序。每袋肥料都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GB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还要明确生产名称和地址。

一、复合肥执行标准

1、肥料名称

(1)肥料包装袋上必须明确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上已经规定好的肥料名称。比如说复合肥料或者复混肥料。

(2)如果有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会在产品的名称下面用小1号字体标注,但是不会出现高效、全元素这些有明显夸大产品功效的名称。

2、氯离子含量的标注

(1)如果复混(合)肥料中氯离子的含量大于3.0%,应该要在包装物上标明“含氯”,避免对忌氯的农作物造成伤害。

(2)如果没有在包装物上注明,则氯离子的含量不能超过3.0%。

3、单一养分含量

(1)按照氮—磷—钾的顺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分别的百分含量。

(2)还要注意,若果要在肥料中加入微量元素或者若加入中量元素,不能在包容容器和质量证明书中注明。

(3)组成产品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得低于4.0%。

4、产品标准

(1)产品标准号及年代号应该在产品包装上清晰标明。

(2)复混肥料或复合肥料均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GB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5、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肥料的包装主视面上要清晰标明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地址、名称。

6、生产日期、批号和合格证(质量证明书)

每袋复合肥上都应该在包装袋上标明产品的质量证明书和产品合格证。

二、复合肥的使用方法

1、方法

(1)复合肥的肥效长,适合做基肥,二元还是三元复合都可以作为基肥。

(2)因为复合肥中含有氮、磷、钾等多种养分。种植作物后的生长前期,作物对对磷、钾非常敏感,因此磷、钾肥要作基肥早施。

2、用量

(1)每亩地的控释复合肥用量大概是30至40千克。

(2)注意复合肥不适合用在作物苗期和中后期肥,防治作为贪青徒长。

3、注意事项

(1)复合肥的浓度差异是很大的,选择浓度合适的复合肥最关键。市场上的复合肥高浓度有40%,中浓度在30%到40%之间,而低浓度的总养分在25%到30%之间。要按照地区土壤的类型平均养分,还有综合农作物的需肥比例配置。

(2)复合肥要避免种子与肥料直接接触,因为会影响作物出苗甚至时烧苗、烂根。

(3)播种要把种子和穴施、条施复合肥之间相隔5到10厘米,不能直接与种子同穴施。

(4)根据土壤和低于还有要种植的作物,选择合适的、成本适中高效的复合肥。高浓度复合肥最好用在经济作物上,利用率高,质量也好。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复合肥执行标准,复合肥的使用方法”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jishu/44573.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关键词: 复合肥
 
[ 农业技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农业技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