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农业技术 » 养殖技术 » 正文

水质稳定剂和硝化细菌可以同时加吗,附硝化细菌的作用及使用方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2-22 19:42  浏览次数:3603
内容摘要:水质稳定剂和硝化细菌不可以同时加,因为硝化细菌和水质稳定剂所起的作用是完全不同的。硝化细菌广泛存在于自然环境中,其存活需要水分及氧气,只有同时满足水分与氧气的供应才能存活。水质稳定剂能与水中钙、镁离子等成垢物质形成稳定的络合物,易溶于水,可以起到良好的螯合、分散、缓蚀作用。一、水质稳定剂和硝化细菌可以同时加吗1、水质稳定剂和硝化细菌不能同时加,因为硝化细菌和水质稳定剂的作用完全不同。水质稳定剂主要是依靠絮凝作用在很短的时间内,将悬浮颗粒吸附形成较大的颗粒而沉淀,然后由水泵将其抽到过滤器中,达到净化水质的作

水质稳定剂和硝化细菌可以同时加吗,附硝化细菌的作用及使用方法

回答水质稳定剂和硝化细菌不可以同时加,因为硝化细菌和水质稳定剂所起的作用是完全不同的。硝化细菌广泛存在于自然环境中,其存活需要水分及氧气,只有同时满足水分与氧气的供应才能存活。水质稳定剂能与水中钙、镁离子等成垢物质形成稳定的络合物,易溶于水,可以起到良好的螯合、分散、缓蚀作用。

一、水质稳定剂和硝化细菌可以同时加吗

1、水质稳定剂和硝化细菌不能同时加,因为硝化细菌和水质稳定剂的作用完全不同。水质稳定剂主要是依靠絮凝作用在很短的时间内,将悬浮颗粒吸附形成较大的颗粒而沉淀,然后由水泵将其抽到过滤器中,达到净化水质的作用。硝化细菌的作用是将水中有毒的氨氮清除掉,一般使用硝化细菌的水质可能不是很干净,但是鱼却不会因为氨中毒而患病或死亡。

2、硝化细菌广泛存在于自然环境中,它的存活需要水分及氧气,只有同时满足水分与氧气才能存活。一般硝化细菌在泥土、沙粒、生化棉、生化球、玻璃环、陶瓷环等各种有微孔的滤材中都可以大量繁殖,它适宜在弱碱性的水中生活,温度达到25°C左右时生长繁殖最快。

3、水质稳定剂能与水中的钙、镁离子等成垢物质形成络合物,易溶于水,能起很好的螯合、分散、缓蚀作用,阻止结垢并对老垢层起到疏松作用。水质稳定剂对碳钢、不锈钢有很好的缓蚀、阻垢作用,可提高设备换热效果,延长设备使用寿命,起到节水和节能以及节约钢材的作用,水质稳定剂一般应用于工业循环冷却水和锅炉水的处理。

二、硝化细菌的作用及使用方法

1、硝化细菌的作用

(1)净化水质

硝化菌的主要作用是净化水质,一般在养鱼的过程中,保持水质良好是一个很重要的工作。除了换水以外,一般就是使用硝化菌净化水质,硝化菌可以分解一些有机物,将水中的杂质清理掉,起到改善水质的作用。

(2)降低水中的氨浓度

养殖池或者水中有较多的氨气时,这些氨气会对鱼类的健康会造成一定危害。此时,硝化菌就可以起到降低水中氨浓度的作用,避免氨气对鱼造成影响。

(3)调节水中微生物平衡

一般养殖鱼的水中会含有许多细菌,所以一定要维持水中微生物平衡,硝化细菌就可以起到这样的作用。

2、硝化细菌的使用方法

(1)选择合适的硝化菌

首先要去商店购买硝化菌,目前硝化菌种类有液体的硝化菌,硝化菌胶囊,它们有之间一定的差异。液体的硝化菌效率比较快,硝化菌胶囊的纯度会更高一些,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购买。

(2)提供适宜的繁殖环境

①每10毫升硝化细菌用于70升水即可,如果是新的鱼缸,在前2周内,每7天放10毫升硝化细菌用于35升水中,2周以后,可以按正常使用量。在放入硝化菌之后,要给它们提供一个适宜的环境。比较重要的一个因素是水温,水温一定要保持在25°C左右,这样有利于它们繁殖。PH值也要重视,一定要为其提供一个弱碱性的环境,水中还需要有足够的氧气。

②在调节好环境之中,一定要耐心等待,因为形成完善的硝化菌系统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有时需要等待1个多月。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水质稳定剂和硝化细菌可以同时加吗,附硝化细菌的作用及使用方法”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jishu/16492.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关键词: 硝化细菌
 
[ 农业技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农业技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